20260320-EMA-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 (chemistry of new active substances)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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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管理局(EMA)于2026年2月16日正式采纳并发布了修订版《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Guideline on the 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EMA/CHMP/QWP/49484/2026),该指南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生效。这份文件取代了2016年版(EMA/454576/2016),标志着欧盟在活性药物成分(API)质量控制领域的一次重要更新。

这份修订并非全面重写,而是针对近年来监管实践和行业痛点(如N-亚硝胺污染事件)进行了针对性强化。以下是博客重点突出的主要变化及其行业意义。

1. 背景与修订目的

2016年版指南整合了原有的“新活性物质化学注意事项”和“活性物质化学”两个旧文件,统一了新旧活性物质的要求框架。2026年修订的主要驱动力是:

  • N-亚硝胺(Nitrosamines)等“关注队列”(Cohort of Concern)杂质的持续问题;
  • 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s)选择与证明的争议增多;
  • 回收(Recovery)和再处理(Reprocessing)操作的合规性需求更严格。

执行摘要明确指出:“It was revised in 2026 to include further recommendations on cohort of concern impurities, principally N-nitrosamines, and expand the sections covering starting materials, recovery and re-processing.”

2. 核心变化一:N-亚硝胺与关注队列杂质控制大幅强化

这是本次修订最显著的亮点,几乎贯穿多个章节。

  • 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s):必须明确评估合成过程中亚硝化剂(如NaNO₂)、二级/三级胺等导致亚硝胺形成或携带的风险。如果存在风险,需要在起始物料规格中设置控制,或在下游工艺中控制,或更换不同工艺路线的起始物料来源。
  • 原料污染风险:要求评估试剂、溶剂、催化剂等原料在制备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亚硝化剂或胺类污染,这些污染物可能在活性物质合成中引发亚硝胺生成。
  • 杂质部分(3.2.S.3.2):强调关注队列杂质(包括ICH M7定义的强致突变物)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如果不可避免,需要在适当位置实施控制,并更新稳定性讨论。
  • 分析方法:针对亚硝胺的分析程序验证需符合亚硝胺Q&A额外要求;LOD/LOQ需达到毒理学要求;如果根因清楚,可豁免常规检测。
  • 工艺开发(3.2.S.2.6):需讨论潜在致突变杂质、关注队列化合物的来源与去除。

行业影响:企业必须重新开展全面的亚硝胺风险评估,许多老产品可能需要补充数据或更新控制策略;新申报项目从开发阶段就要前置考虑。

3. 核心变化二: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s)选择与证明要求更加严格

  • 完全沿用ICH Q11原则,但表述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 起始物料必须是明确化学结构和性质的物质,通常需与最终活性物质之间有多个化学转化步骤
  • 非分离中间体不得作为起始物料。
  • 申请人需提供起始物料引入前的合成流程图(包括试剂、溶剂、催化剂),以便监管机构评估合理性。
  • 结构阐明:除欧洲药典物质外,需采用最先进技术进行结构确证。
  • 杂质命运讨论:必须详细讨论起始物料中异构体、致突变杂质(包括关注队列)是否会不变或衍生后带入最终产品;据此设定接受标准。
  • 动物/人源、草本来源起始物料:增加了来源、加工、污染物谱(重金属、农药、霉菌毒素、吡咯里西啶生物碱等)、地理来源、病毒/TSE安全等详细要求。
  • 半合成活性物质:发酵或提取起始物料的杂质谱需充分理解,讨论DNA、蛋白等特定杂质的携带风险。

行业影响:起始物料的“后移”申请难度加大,许多企业需提前准备更完整的毒理学支持数据和工艺知识。

4. 核心变化三:回收(Recovery)与再处理(Reprocessing)指导更细化

  • 回收:允许从母液、滤饼等回收溶剂、反应物、中间体或活性物质,但必须:
    • 在反应方案、工艺描述或流程图中明确标示回收引入点;
    • 纳入整体风险评估,特别是致突变杂质亚硝胺的累积风险;
    • 优先在同一工艺、同一步骤使用;避免在最终步骤使用,除非有充分证明。
  • 再处理:符合ICH Q7或欧盟GMP Part II。如果多数批次都再处理,应视为标准工艺纳入申报;偶发再处理需在申报资料中明确描述、提供判据并用数据支持(放在3.2.S.2.5)。
  • 返工(Re-working):不纳入申报资料,按GMP处理。

行业影响:回收溶剂/物料的可持续实践需更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记录;频繁再处理的工艺可能被视为不成熟,影响审评。

5. 其他值得注意的强化点

  • 替代工艺:需与主工艺同等详细描述;杂质谱差异需用验证方法分析并证明毒理学可接受。
  • 工艺开发:需解释选择工艺时如何考虑过量试剂对杂质谱的影响、潜在有毒副产物等。
  • 稳定性:稳定性指示参数需包括关注队列化合物或其他高毒性物质的控制。

总结:对企业的行动建议

2026版指南的修订体现了EMA对杂质尤其是基因毒性杂质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工艺理解和生命周期管理的更高要求。企业应尽快:

  1. 对现有产品开展亚硝胺风险回顾起始物料合规性自查
  2. 更新ASMF/CEP申报资料;
  3. 在新项目开发中前置ICH Q11/Q7原则和亚硝胺控制策略;
  4. 评估回收/再处理操作是否需优化或重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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