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广东药监-广东省药品审评检查沟通咨询问答500问-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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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类

  1.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备案申请,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备案类变更可在备案公示后实施,但存在已公示的备案因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的情况,持有人应当履行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充分开展研究,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生物制品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时,应如何申报?

  答:(1)同时发生审批类和备案类关联的变更,持有人可以将审批类变更和备案类变更合并申报国家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技术审评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6条执行;(2)持有人也可单独就审批类变更向国家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就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备案。

  3.生物制品同时关联多项变更事项时,如何开展研究工作?

  答: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可能存在叠加影响。所以,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不但要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要求分别进行,还要综合考虑各项变更叠加影响所需的研究工作,一般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开展研究工作。

  4.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备案需要启动注册检验的判定依据?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药品检验:(一)高风险及特殊复杂剂型品种(如:乳状液型或混悬型注射液、中药注射剂、生物来源化学药品、植入剂、脂质体、微球、微乳、吸入制剂、长效、缓控释制剂、治疗窗窄的药物制剂等)变更处方工艺或生产场地,以及原料药变更工艺或生产场地;(二)生物制品变更生产场地或处方工艺中等变更;(三)新建生产线首个品种;(四)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要求开展药品检验;(五)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或原料药供应商,注射剂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六)成品注册标准变更(文字性变更、收紧控制限度除外),变更(或新增)制剂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仅适用于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附件载明的方法);(七)备案后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检验的其他情形。

  5.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5日发布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粤药监规〔2023〕1号)第十七条 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备案后审查过程中基于风险需要启动现场核查的,应进行现场核查。请问何种情况会启动现场核查?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备案后审查过程中基于风险(申报品种、变更情形的风险程度,既往备案情况及申报资料提供的数据情况等)需要启动现场核查的。

  6.持有人的名称发生非实质性变更,如何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

  答: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应当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后,向所在地省局就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应管理信息变更进行备案。境外生产药品上述信息的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备案。

  7.生物制品生产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是否需要申报注册事项变更?

  答: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份发布施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场地信息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根据国家局药审中心2021年7月发布的《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生物制品原液、成品、稀释剂生产地址应具体到厂房/车间、生产线。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变更生产场地的研究验证,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属于重大变更的报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属于中等变更的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8.药品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载明为“长期未生产”的药品拟恢复生产时,能否发生变更?

  答: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如同步发生变更,持有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根据变更具体情形开展研究和分类,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管理,如:(1)同步发生微小变更的,可自行以年报形式报告,另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2)同步发生中等变更的,可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变更备案申请;(3)同步发生重大变更的,待补充申请获CDE批准后,再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申请;(4)同步发生不涉及重大变更的生产场地变更,可同步向省局提出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如涉及)、GMP符合性检查(如涉及)申请。

  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责任赔偿能力,B证企业对注册资金或购买保险保额等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规定“责任赔偿能力应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B证持有人购买保险前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充分评估持有品种所需责任赔偿要求。

  10.持有人能否将药物警戒工作委托给受托生产企业或具备条件的第三方?

  答: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持有人如需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应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11.请问可以同时委托2家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么?

  答:在符合药品委托生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委托2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12.化药制剂(注射液)和生物制剂是否可以共线生产?

  答:《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4.1.3(6)中明确:不建议生物制品与化学药品共线生产。

  13.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进行共线分装是否可行?

  答:国家药典委发布的《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有关事项解读(一)》中明确:“随着近年来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新型生物制品不断上市,为满足新生物制品发展的要求,本版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中不再明确要求预防类生物制品与治疗类生物制品不得共线分装,但这并不意味着降低了对生物制品共线分装管理的要求。”

  14.2025年版《中国药典》有收载新方法,也有原来方法,如果直接用原来方法是不是不涉及备案,如果直接从旧方法变更新方法是否需要变更备案?

  答:如2025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原有方法,使用原方法不涉及变更备案。如采用新方法替换原方法,建议依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液和制剂替换方法的前提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验证,按相应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报告或在年报中汇报。

  15.执行注册标准的品种,经对比,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请问此情形是否需要提出备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要求:“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者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当执行药典规定。”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

  16.执行注册标准的品种,经对比,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请问此情形是否需要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以上情形应当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持有人是主体责任,需提供研究资料予以证明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的对比情况。如持有人经研究评估后认为注册标准更加严格,不存在变更事项,但持有人应确保产品应同时满足中国药典的要求。如中国药典更加严格,持有人选择执行中国药典,应按《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液和制剂替换方法的前提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验证,根据研究结果判定变更分类,按相应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或备案。

  17.生物学测定方法是指哪些方法?

  答:生物学测定方法是一类利用生物体系(如细胞、组织、生物分子如酶、抗体)等检测或量化物质生物活性的技术。主要包含免疫印迹法、免疫斑点法、免疫双扩散法、免疫电泳法、肽图检查法和外源性DNA残留量测定法等,详见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3400生物测定法。

  18.生物制品开展变更可比性研究的基础是什么?其研究重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生物制品变更可比性研究应以既往产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关注工艺、质量和稳定性可比性,必要时应对额外的控制参数、质量扩展表征以及可能引入的新杂质等进行研究。

  19.新建新工作细胞库,制备方法完全符合制检规程规定,质量标准未发生改变,是否为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可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A、表达载体、种子批及细胞库-新工作细胞库的前提条件进行评估,如是否由之前批准的主种子批/主细胞库制得、是否涉及代次的变更等,经充分评估后确认变更管理类别。

  20.中等变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不是每个时间点都进行考察,是否可以仅提供0月数据,不提供3个月的数据?

  答: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时间点进行考察,持有人应提供稳定性考察方案,明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的考察时间点,并承诺稳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继续进行,直至确定的有效期,一般效期末需进行全检。

  21.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若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变更药品有效期应考察一定时期内连续生产三批产品的稳定性数据,确保三批产品均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

  22.药品长期稳定性考察的测试时间点中国药典有规定,但药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测试点没有规定,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是否可以设置为有效期的开始点(0个月)、中间点(12个月)和结束点(24个月)?

  答:GMP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考察批次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一般情况下,3个考察时间点不能较好满足趋势分析的需要,建议基于风险评估形成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23.某生物制品原液工艺过程的病毒灭活后收集液、阴离子交换层析上样液等纯化过程中间产品暂存温度由“18-26℃”调整为“5-26℃”,不涉及纯化工艺及生产过程操作参数等变更,经评估,变更不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依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评估为微小变更是否合理?

  答:中间产品暂存温度由“18-26℃”调整为“5-26℃”,属于贮藏条件放宽,不符合《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G.贮藏条件和贮藏期-贮藏条件-贮藏条件的改变”中的微小变更前提条件,建议按较高变更管理类别开展研究工作。

  24.生物制品制剂改变储存条件(2-8℃变成室温),属于什么类型的变更?

  答:生物制品制剂贮藏条件由2-8℃变更为室温,属于贮藏条件放宽的情形,依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二)制剂-H、贮运条件和有效期要求,应按重大变更报药审中心补充申请。

  25.培养基变更成分应如何考虑?

  答:培养基成分的变更需评估是否涉及关键成分,是否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等,并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培养基变更的情形进行变更评估,考虑变更分类。

  26.生产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类别应该如何确定?

  答:持有人应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分类及技术要求-(一)原液-B、培养基和生产用原材料”确定变更类别。生产用原材料供应商变更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是否动物来源(外源因子污染的安全性风险)、是否关键成分(考虑成分作用、用量、用于的生产工艺、对工艺的影响、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是否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考虑原材料本身的特性,非仅研究后结果)、原材料结构是否复杂(考虑是否为聚乙二醇、脂肪酸链等结构复杂的物料),是否关联生产用原材料检定项目和标准(结构复杂的原材料)。

  27.某生物制品拟增加新生牛血清(动物源材料)供应商,请问此变更研究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持有人应充分评估拟增加的新生牛血清(动物源材料)是否符合药典标准,确保变更前后新生牛血清及培养基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不降低,并科学制定工艺确认研究方案,证明变更前后来源的新生牛血清配制而成的培养基的适用性以及原液、制剂的质量和稳定性可比。

  28.新增培养基供应商,与现使用的培养基成分及配方完全一致,自评为中等变更,是否合理?

  答:拟新增的培养基与现使用的培养基成分及配方完全一致,仅供应商变更,符合《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B、培养基和生产用原材料-培养基成分变更中等变更的前提条件(①关键成分的变更,如增加、去除、替换、增多、减少、供应商改变;②不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一般情况下,不同厂家培养基成分会有差异,持有人应充分评估新旧供应商培养基成分及配方的一致性和变更是否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和稳定性。

  29.某单抗注射液的原液下游澄清收获步骤缓冲液用冰醋酸、氯化钠;下游纯化步骤中缓冲液用三水醋酸钠、调节pH用氢氧化钠,增加该4种物料供应商,新增物料质量标准和控制不低于现行使用原材料。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液“B、培养基和生产用原材料-非动物源材料”,初评为微小变更是否合适?

  答: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B、培养基和生产用原材料-非动物源材料的微小变更前提条件(②不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③非关键成分的变更,如增加、去除、替换、增多、减少、供应商改变;⑦非培养基成分。聚乙二醇(PEG)、脂肪酸链等结构复杂的生产用原材料除外;⑧例如从A盐更换为作用机理类似的B盐;或者不改变物质种类只改变供应商),可认可为微小变更。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多项变更同时发生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科学拟定变更研究方案,按照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及评估工作。

  30.某注射剂拟变更生产组件(如垫片、硅胶管等)供应商,变更指导原则中未有明确说明,可否按微小变更处理?

  答:持有人应充分评估生产组件的作用以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如属于生产中直接接触产品的组件,建议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生产中直接接触材料及容器的变更前提条件、技术要求进行评估和研究。如不属于生产中直接接触产品的组件,建议持有人评估此变更是否引起生产组件材质、尺寸、大小等变更,是否影响管道相容性,以及是否影响产品的无菌保障水平。根据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判定变更类别。

  31.原液除菌过滤工艺中,现有滤器材质不能耐受辐照灭菌,目前除菌过滤器为蒸汽灭菌。为了提高无菌保障水平,实现除菌过滤器组件PUPSIT,需更换为可耐受辐照灭菌材质的除菌过滤器,组装为一次性除菌过滤器组件。请问更换滤器材质和滤器灭菌方法(由蒸汽灭菌改为辐照灭菌)以实现PUPSIT的变更,应属于何种变更情形?

  答:该变更除涉及过滤器材质和灭菌方式变更外,为实现PUPSIT需要组装为一次性除菌过滤器组件,可能关联生产工艺设备(包括一次性设备)变更。建议持有人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F、生产中直接接触材料及容器,同时考虑是否关联生产工艺设备等变更,按其中最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级别确定,参考各项变更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并开展总体的变更可比性研究。应关注拟变更的除菌过滤器和一次性过滤器组件可能带来的可提取物/浸出物风险、无菌保障风险。

  32.变更原液前端层析填料的供应商,保持相同的工艺条件及工艺性能,按照指导原则定义为中等变更是否合理?

  答:变更层析填料供应商,可能涉及分离、纯化工艺和过程控制等相关变更。持有人应明确相关变更符合《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提条件,如是否对相容性、关键质量属性、病毒清除和/或灭活工艺效果、工艺杂质、中间产品/原液/制剂质量和稳定性等产生影响,以确定变更级别并开展相关充分的变更研究。

  33.拟增加注射液用卤化丁基橡胶塞(溴化)的供应商,但新增供应商该包材名称为“注射用冷冻干燥用卤化丁基橡胶塞(溴化)”,与原包材名称“注射用冷冻干燥无菌粉末用卤化丁基橡胶塞(溴化)”仅名称不同,材质和执行标准相同,能否按“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增加供应商”的微小变更进行管理?

  答:持有人可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二)制剂-G、包装系统中关于“变更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情形及前提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替换或增加供应商”的微小变更前提条件,且验证研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按微小变更进行管理。

  34.制剂产品使用的包材(西林瓶+胶塞),新增供应商以后,在开展包装系统密封性研究时,是否需要对多个供应商之间交叉组合使用的情况分别进行3批研究?

  答:变更注射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需重新评估包装系统的密封性,并对检漏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或确认,可参考国家药典委员会2024年12月发布《无菌药品包装系统密封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对商业生产用新旧包材(玻璃瓶+胶塞)交叉组合情形开展密封性研究后提交备案。

  35.生物制品原液变更原液储存用的一次性储液袋供应商,经评估为微小变更,是否合理?

  答:持有人可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F、生产中直接接触材料及容器确定变更类别。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变更前后的一次性储液袋是否等效(包括转运稳定性研究等)、变更前后容器的灭菌工艺是否不变、不增加可提取物/浸出物风险等。

  36.新增原液生产过程中一次性生物反应袋、中间产品过滤器、深层滤器及原液储液瓶的备选供应商,变更前后将确认等效且不增加可提取物/浸出物风险,不改变灭菌方式,是否可评估为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可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F、生产中直接接触材料及容器进行变更评估确定管理类别,应关注不同供应商包装容器的材质变化、多个与药液直接接触的一次性组件和包材变更带来的浸出物风险,并按技术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及验证工作。

  37.制剂生产用一次性灌装袋厂家变更供应商,变更前后,灌装袋的尺寸相似、操作原理相同、与药液接触层的材质不变,且不对其他设备造成影响,灌装袋在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功能是半成品的暂存,变更灌装袋厂家不影响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操作参数,初步评估不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拟按照微小变更进行评估是否可行?

  答:不同厂家的一次性灌装袋的生产工艺(如聚合工艺、加工条件)、质量标准、添加剂配方(如抗氧化剂、稳定剂、爽滑剂等)、袋子接口设计和管路连接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产操作中可能引入新的风险点和相容性问题。建议持有人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二)制剂-C、生产工艺设备(包括一次性设备)和制剂-G包装系统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类别。持有人应充分考虑是否关联其他设备变更,及变更前后一次性灌装袋设计是否相似,关注一次性灌装袋变更前后材料等同性评估、相容性研究、密封性测试、物料兼容性测试、工艺验证、稳定性研究等研究结果,研究工作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38.注射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状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无菌模拟灌装实验?

  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和容器的尺寸、形状变更可能会对产品生产的无菌保障水平产生影响,持有人需要重新进行无菌模拟灌装试验。

  39.发生“C、生产场地、规模和工艺”中“分离、纯化工艺(3.2.S.2.2)”变更时,前提条件④(该变更不对病毒清除和/或灭活工艺效果产生影响)是指所变更工艺不涉及病毒清除和/或灭活工艺效果,还是指所变更工艺未对病毒清除和/或灭活工艺效果产生影响。例如:我司拟新增相同病毒去除效果的除病毒过滤膜包,应属于重大变更还是中等变更?

  答:关于新增除病毒过滤膜包的变更,持有人应对变更后除病毒过滤膜包进行充分研究验证。根据研究验证结果评估变更除病毒过滤膜包是否对相容性、病毒清除效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并由此确定变更管理级别。

  40.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计划全面替换现有消毒剂,启用全新的消毒剂品种,请问该类变更是否属于对药品质量存在潜在重大影响的重大变更?

  答:消毒剂变更对药品质量存在潜在影响,包括新消毒剂的残留可能对产品产生污染或稳定性等影响,持有人应对不同类别产品重新进行清洁验证,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确认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同时应使用经验证、检出灵敏度高的检验方法来检测残留或污染物,建议严格按照GMP的变更控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41.如何理解指导原则中的“同等设备”?

  答:《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同等设备”一般为设备设计相似、操作原理相同、采用相同或更高等级的产品接触材料制造的生产设备。

  42.新增两台同等的1000L生物反应器,生产工艺及物料和其他设备未发生变化,是否按微小变更?

  答:生物反应器应属于关键生产设备,持有人应充分考虑不同生物反应器设备部件结构的差异(如搅拌系统、通气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溶液供应与控制系统、传感器与监测系统、控制与数据采集系统等)对细胞的表达水平产生影响以及是否关联细胞培养工艺等关键工艺参数的变更,综合评估变更前后细胞培养参数、原液质量等的可比性。建议持有人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原液-C、生产场地、规模和工艺-生产工艺设备中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管理,并按技术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及验证工作。参考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的《工艺验证检查指南》《药品GMP指南 无菌制剂下册》等指南,基于设备的等同性评估以及已完成的相关确认(如IQ、OQ等)等方面综合评估合理制定工艺验证方案。

  43.生物制品变更原液生产规模的中等变更情形,质量对比研究需要提供变更后几个批次?

  答: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除特殊要求外,应对至少三批变更后商业生产规模的原液和制剂(若对制剂有影响)进行质量分析和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数据进行可比性研究。

  44.培养基灌装模拟试验是否要对生产品种所使用的西林瓶所有规格(2ml、7ml)都进行3批次的模拟灌装?还是可以采用评估的方法选择7ml进行2批次,2ml进行1批次,或者7ml进行3批次,2ml进行1批次?

  答:如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同剂型和容器规格的产品,应考虑模拟试验方案对各产品无菌工艺过程的适用性,应对有显著差异的无菌工艺过程开展模拟试验,并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统筹考虑该生产线生产使用的容器类型、规格大小、产品类别、灌装速度、过程中断等环节,进行试验方案的设计。

  45.某生物制品制剂生产,同一注射剂生产线使用不同大小的容器(如不同规格的管制瓶),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选择何种规格进行?

  答:参考《药品GMP指南(无菌药品)》,在初始验证时要求至少成功完成3次连续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可以进行两次最大规格容器和一次最小规格容器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在之后的周期性半年度内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可经过风险评估采用轮换的方式,每次挑战一种规格进行验证。若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多种容器密闭系统有显著差异的产品,或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容器密闭系统产品的生产工艺之间有显著差异时,需考虑对每种容器密闭系统或无菌工艺过程进行初始验证和周期性验证,经风险评估后综合挑战无菌风险最高的生产条件,必要时高风险产品应增加每种规格的无菌模拟试验批次。

  46.工艺验证要求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次的工艺验证,如何正确理解“连续三批”的含义?

  答:通常应当按验证方案在商业规模生产条件下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连续三批一般是指批号连续的三批,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以避免人员、环境等因素造成差异。一般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是连续的批次,中间不穿插其他产品的生产。建议参考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的《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FDA工业指南《工艺验证:一般原则与规范》、PDA TR60《工艺验证:生命周期方法》等指南制定验证策略,开展工艺验证。

  47.在生物制品连续三批工艺验证实施过程中,其中一批次出现偏差(例如:种子扩增阶段时,设备故障或人员操作失误; 5000L培养阶段出现反应袋破损),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三批工艺验证?

  答:药品GMP《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二十四条“企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工艺验证中出现偏差是否需要重新开展三批工艺验证,应考虑是否涉及生产工艺不稳定、关键设备运行不稳定、关键质量属性可接受限度不合理、关键工艺参数范围不合理等影响因素,并基于具体偏差调查的根本原因进行判定。

  48.生物制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答: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有效期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对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建议持有人进行有效期变更申请时同步申请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变更,待产品变更有效期后变更完成后则无需重复申请备案。

  49.疫苗药学变更中何为“关联变更”?针对关联变更的研究和管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关联变更指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的其他变更。由于疫苗体系复杂、组分间可能存在相互作用,需重点关注关联变更及其累积风险。关联变更的研究和管理应注意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如需参考各项变更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并开展总体可比性研究;按照其中最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归类;必要时需收集关键中间产物、原液和制剂等不同阶段数据,论证对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叠加影响。

  50.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纯化中间产品未改变储存条件,按照已批准的稳定性考察方案进行考察后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延长有效期?是否属于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可按照《已上市疫苗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其他变更(原液)-中间产物或原液贮藏期变更进行评估,应符合前提条件(?中间产物或原液的包材及贮藏条件未改变;?按照已批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进行稳定性试验;?已有涵盖拟定贮藏期的完整长期稳定性数据,该稳定性数据来自至少连续三批商业规模中间产物、原液,稳定性研究中未观察到显著变化)的。持有人应按照技术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建议关注效期末中间产品和/或原液对制剂稳定性的影响,符合要求的可以延长有效期。

  51.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纯化中间产品的储存条件由室温改为2-8℃,是否需要报备案?

  答:持有人可依据《已上市疫苗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其他变更(原液)-中间产物或原液贮藏条件变更进行评估,中间产品的储存条件由室温改为2-8℃属于在拟定的温度范围内缩紧,如同时该变更不与生产中重复发生的偏差或稳定性担忧相关,则符合微小变更的前提条件,可按微小变更进行管理。如直接涉及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事项或者内容的微小变更,则应按照备案进行管理。

  52.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A、表达载体、种子批及细胞库-新工作细胞库的要求,采用已批准主细胞库进行新工作细胞库制备,新工作库按原方法建立后预计PDL(细胞倍增次数)与原批准代次存在差异,是否可定为微小变更?

  答:参照《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五、生物制品常见变更类别及技术要求(一)原液(3.2.S)A、表达载体、种子批及细胞库-生产用种子批及细胞库(3.2.S.2.3)-新工作细胞库的微小和中等变更前提条件中,⑤新工作种子批/新工作细胞库代次不超过之前批准的代次。如涉及新工作细胞库超过前批准代次,应按重大变更申报补充申请。

  53.流感病毒疫苗毒株变更的考虑应该包括哪些?

  答:疫苗生产企业使用WHO推荐的季节性流感疫苗病毒株进行的年度更新原则上属于中等变更。对于常规的年度更新,疫苗持有人应根据《已上市疫苗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相关要求,提交更新毒种相应的研究资料,并应开展质量回顾、稳定性研究回顾,以相关平台知识支持流感毒株成分的年度变化。与年度更新无关的其他流感疫苗相关变更,应按照正常的上市后变更开展研究。

  54.疫苗变更铝佐剂供应商属于什么类型的变更?

  答:依据《已上市疫苗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成品生产工艺-佐剂变更(来源、生产工艺等)中等变更的前提条件为:①生产工艺无重大变更;?佐剂类型为含铝佐剂;?铝佐剂质量特性不因变更而发生变化;?生产商未发生变更,变更后工艺参数不超出已验证范围。变更铝佐剂供应商的情形不符合前提条件?,应按重大变更报药审中心补充申请。

  55.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当原料或辅料发生供应商变更时,需进行三批变更后试剂的性能验证,请问对验证批次的生产批量是否有要求?

  答:对于研究用样品,《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了为支持药学重大变更,可比性研究样品一般应包括至少连续三批变更后商业规模生产产品。若减少研究批次或缩小研究规模,应在科学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充分依据。因生物制品自身特点不同,变更事项不同、变更程度不同,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带来的潜在风险会有所差别,持有人可结合变更产品的特点,参考上述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验证计划。

  56.关于制剂生产用设备的清洁验证是否必需进行三批的清洁验证?还是在确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验证1批也可以?

  答:根据药品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第四十条规定,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次。

  57.请问对于无菌制剂,更换胶塞清洗灭菌机后(胶塞的类型没有发生改变)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艺验证?还是通过胶塞机设备确认+胶塞灭菌效果验证(PQ)就可以,而不用进行工艺验证呢?

  答:无菌制剂更换胶塞清洗灭菌机后,应对胶塞清洗灭菌设备进行完整的确认,即IQ、OQ和PQ,PQ包括胶塞清洗和灭菌效果确认。持有人应充分评估胶塞类型、批量和参数等变更情况并结合品种的生产工艺和风险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艺验证。

  58.获得注册批件的品种,在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前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连续3批次成功的工艺验证(之前的工艺验证在有效期内)?批准的批量是600L,是否可以在GMP符合性检查时直接扩批至2000L?

  答:(1)持有人应结合批准的制检规程相关信息、目前实际生产条件与工艺验证批的相关参数及生产条件进行充分的评估后,根据GMP及其附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判断是否需要再次进行连续3批次工艺验证。(2)GMP符合性检查时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标准进行相应生产管理,对于批量变更应按照变更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59.治疗类生物制品是否可以进行委托生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持有人还应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规定。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0.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提出的缺陷项整改有何要求?

  答: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61.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束后,整改报告完成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提交给派出检查单位;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2.GMP是否允许生物制品原液的合批,可否按照ICH Q7(Q7适用范围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规定的原则进行不同批次的混合?

  答:GMP生物制品附录第四十六条: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等相关规定。

  63.生物制品的注册批件及附件制检规程上没有规定原液是否能合批,已上市变更指导原则也没有原液合批的相关内容,那么对于原液合批进行哪些研究?

  答:注册批件和制检规程未明确原液合批,如合理排产可以满足商业化供应,原则上不鼓励多批次原液合并进行常规制剂生产。如不可避免需要合并操作,可以根据2025年版《中国药典》及《工艺验证检查指南》中生物制品的多批原液混合生产制剂的验证相关要求,在良好的工艺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每个批次的样品符合要求并开展混批的工艺验证,制定混批的原则等研究同时参考ICH Q5E等指导原则开展充分的可比性研究,确保混批操作不会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产生影响。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原液合批的变更是否关联如原液或制剂的批量扩大、生产工艺设备、工艺步骤及工艺参数等变更,并依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综合评估变更管理类别,按照技术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及验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64.ADC的原液是否可以多批原液混合进行制剂生产?

  答:依据2025版《中国药典》中的《人用抗体偶联药物 (ADC) 制品总论》。ADC成品应符合“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相关部分要求。ADC成品原则上应来源于一批原液,不同批原液合批制为成品的,应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经批准。另根据《抗体偶联药物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由于ADC产品的异质性高、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混批操作。

  65.某企业计划实施药品追溯系统,在产品包装标签上新增追溯码标识,请问此变更研究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药品标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要求,并不得超出已核准的药品说明书范围。增加药品追溯码标识不应影响原有标签信息的清晰可读性,添加方式(如印刷、贴标)不应影响产品稳定性或使用性能(例如:不引入新试剂接触风险)。建议持有人关注新增追溯码标识对产品质量属性、包材材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方面有无影响。

  66.生物制品发酵用培养基包括多种组分,请问这些组分在购进检验时,需要全项检验吗?是否可以进行部分项目检测?

  答: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关键项目应该进行检验。如已采用部分项目检验,应定期进行全检,将自检项目与出厂项目对比。

  67.生产过程中的连续监控可以采用人工加大检查频次进行吗?比如10分钟或者20分钟进行一次。

  答:依据GMP生物制品附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工艺(如发酵、纯化等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一方面是确保工艺参数在工艺过程中稳定,另一方面根据监控结果对工艺过程进行可控调节来保证工艺过程的稳定。建议持有人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关键参数的连续监控,当人工记录方式对参数进行监控时,监控频次应以基于工艺特点和设备的运行状况来确定,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68.无菌药品附录中提到,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方法包括: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日常生产中对于C+A下,无菌隔离器的表面微生物的取样可不可以只用接触碟法、不用棉签擦拭法?

  答:表面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必须考虑取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各种取样方法均有优缺点,至于具体采用何种取样法,应依据GMP及相关指导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69.生物制品生产周期较长,如何确定GMP符合性检查的时间?

  答:生物制品生产通常涉及原液和制剂两个阶段,生产工序较多,周期较长。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GMP符合性检查应是全面的、动态的现场检查,因此检查时应呈现关键工序的动态情况。通常情况下,生物制品关键工序包括培养、收获、纯化、除病毒、制剂配液、分装等工序,持有人可在申请GMP符合性检查前与监管部门沟通排查计划及现场检查时动态工序。

  70.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酚麻美敏片、美敏伪麻溶液、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愈美片等,是否列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

  答:依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愈美片(含右美沙芬成分)是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右美沙芬)的复方制剂;酚麻美敏片、美敏伪麻溶液(含伪麻黄碱成分)是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伪麻黄碱)的复方制剂。

  71.含右美沙芬的复方制剂是否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及《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的列管仅指其盐和单方制剂。

  72.复方枇杷氯化铵口服溶液是否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品种?

  答:复方枇杷氯化铵口服溶液中复方樟脑酊成分属于麻醉药品,复方枇杷氯化铵口服溶液属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73.特殊药品原料属于自产自用的,需要把用于制剂生产的自产原料药列入需用计划吗?

  答:需要。特殊药品需用计划应包括外购的原料及自产自用的原料。

  74.本公司生产的二类精神药品有2mg和5mg两个规格,生产前已分别申报两个规格的原料需用计划和制剂生产计划,因计划调整本年度暂不生产5mg规格,可以把5mg规格的生产计划调整为2mg规格吗?

  答:如需调整本年度需用计划和生产计划,持有人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75.特殊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已报备特殊药品原料需用计划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制剂生产计划,还需要再报备生产计划吗?

  答:需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因生产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咖啡因除外),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拟定下一年度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表》。”

  76.本年度获批的特殊药品生产计划、需用计划未完成的,是否可以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执行?

  答: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计划或备案计划的计划年计算计划执行时间,新计划下达或签署备案意见后,旧计划即废止。持有人应当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需用)计划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申报生产(需用)计划,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生产、购用和销售。本年度已获批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生产/需用计划,仅在本自然年度内有效。计划执行期内未完成的,剩余指标自动作废,不得跨年度延续使用。

  77.因收率波动导致特殊药品成品产出超过生产计划,超出部分在公司成品收率可接受范围内,超出部分可上市销售吗?

  答:持有人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依据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定期核实计划完成率,防止超计划生产。

  78.特殊药品生产工序较长,可以在车间内暂存吗?

  答:非必要不在车间暂存特殊药品,确需暂存的,应经充分风险评估,明确可暂存的具体情形、存放地点、时限和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79.本公司采用电子账册记录特殊药品的出入库情况,请问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采用电子账册的,需通过计算机化系统确认,具备权限管理设置、电子双人签名、审计追踪功能,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80.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统一放在一个仓库吗?

  答: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上述四类药品不建议直接混放于同一仓储空间,若需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内储存二类精神药品的,持有人需充分评估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潜在风险,避免不同种类药品管理相互干扰引发安全问题。

  81.特殊药品车间转运至仓库途中为密封状态,是否可以单人转运?

  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4年12月)十、储存管理(三)过程管理要求: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储存管理,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过程应双人在场,并落实安全管理监督措施。

  8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安联网监控报警系统需要布置在哪些地方?

  答:持有人应结合特殊药品品种和生产规模,明确应安装监控和报警的区域,最大程度确保监控和报警的充分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特殊药品暂存间、特殊药品仓库、麻精药品专用库房、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不合格品/退货隔离区和特殊药品检验样品储存场所等区域。

  83.特殊药品双人双锁的钥匙应如何管理?

  答:①科学设置专库(柜)钥匙/密码管理人员权限;②在钥匙使用、保管、交接等环节的时间和空间上避免一人接触两把钥匙;③确保钥匙/密码领用和交接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④定期检查双人双锁执行情况,必要时复核监控记录。

  84.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对照品可以存放在QC化验室双人双锁的冰箱中吗?

  答: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5.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规定: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请问含罂粟壳的强力枇杷露品种可以委托生产吗?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强力枇杷露不可委托生产。

  86.特殊药品安全管理机构必须是专门的部门吗?

  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4年12月)五、机构与人员(三)非独立安全管理机构要求: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可以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因此,履行相应职责的安全管理机构可为某一个具体部门,也可为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机构(但须明确某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87.特殊药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是专职?

  答: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4年12月),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经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为专人或为结合岗位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特殊药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为专职或兼职。

  88.特殊药品监控录像视频应保存多长时限?

  答: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检查中心2024年12月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持有人应针对监控探头分级管理情况,制定合理的监控数据保存时限,应至少保存 3 个月;发现异常情况视频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异常情况视频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至少 5 年。应当通过视频监控定期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89.特殊药品检验岗位有布置摄像头且检验用量较少,是否可以单人执行检验?

  答: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试行)》(2024年12月)六、厂房设施与设备(三)安全监控设施设置要求,直接接触特殊药品的关键检验岗位必须双人上岗。

  90.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回顾分析需要包括哪些内容?需要单独形成报告吗?

  答:安全管理回顾分析旨在评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查找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安全管理回顾分析的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管理、安防设施设备管理、计划执行、产量及物料平衡偏离调查、异常情况及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购买方资格审核、废弃物管理、关键区域人员管控情况。安全管理回顾可以形成单独的回顾报告,也可与产品年度质量回顾相结合形成报告。

  91.特殊药品放行前的安全管理审核包括什么内容?

  答:安全管理审核内容至少包括物料管理、物料平衡及收率、废弃物管理、异常情况和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异常监控视频和报警信息的确认。审核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形,应当经过调查评估,无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风险后,产品方可放行。

  9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是否可以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生产批同步开展?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号),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调整至生产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后进行,可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生产批同步开展。样品检验由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93.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时,检验方法是否需要重新确认?

  答: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委托方应完成方法转移,受托方应进行方法确认。

  94.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请参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提供相关材料。

  95.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常温下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哪些?

  答:研究资料可参考《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告 2015年第3号)、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放射性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1号)等,至少包括三批样品信息(批号、规格、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稳定性试验条件(温度、湿度等)、各检测项目以及各检测时间点的检测结果、各检测项目结果趋势分析及总结等。

  96.医疗机构制备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说明书如何撰写、标签如何标示?

  答:医疗机构制备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说明书撰写和标签标示应参考《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97.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到期后,现在需要续办应如何操作?

  答:《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实地核查等环节,符合规定的,换发新证。

  98.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追溯性检验周期怎么确定?

  答:根据《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追溯性检验,应对在同一操作规范下制备的成品进行至少连续6批样品检验。如结果均符合规定的则可定期进行抽验,但至少1个月进行1次全检。

  99.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检验需要检测几批次及质量标准怎么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时,需要连续三批样品检验。申报时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比如:中国药典)制定质量标准,如尚未有国家药品标准,制备该品种的医疗机构应起草质量标准并附起草说明,并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核。

  100.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202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制备和使用。待查明原因、合理解决,并经过3批成品验证符合规定后,方可继续制备。已用于临床的,应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按规定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篇  化学药、化学原料药类

  101.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答: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可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

  102.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参照ICHQ12相关要求,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处方等比,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应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

  103.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种内包材,是否对每种内包材产品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如选择代表性包材的产品进行研究,则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则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产品。

  104.化学药品变更内包材属于中等变更的情形,是否 可以在生产原批准包材的药品时,仅采用新包材包装少量样品进行研究申报?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 行)》中规定,对于此类变更需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商业化批次待包装产品进行部分新包装开展研究申报,应提供科学依据,并按《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做好后续包装工艺验证工作。

  105.变更有效期涉及不同包材多种规格;是否要对每种包材、规格都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包材,需要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需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规格,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106.某化药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属于哪种变更?

  答:企业应根据辅料性质进行评估,如辅料供应商变更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应按补充申请申报;如为其他辅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持有人提出的备案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药品检验:(五)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或原料药供应商,注射剂变更原辅料供应商。”申请人根据实施细则应按中等变更向省局提出备案并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107.某品种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期间拟持有人变更,请问在审批阶段是否可先行做增加原料供应商(A状态)和生产场地变更的研究工作?原料供应商和变更生产场地的工艺验证两个变更研究可以合并一起做3批吗?

  答:(1)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六:拟转让的药品需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处方等,可以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受让方)按照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后按要求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2)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制剂生产场地情形2和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情形,上述事项可合并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后报省局备案。

  108.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内控质量标准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后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持有人内控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原料药供应商的现行质量标准。若经持有人评估,现行内控质量标准适用于变更后的原料药,则无需修订内控标准。若原内控标准不能涵盖新原料药法定标准质量要求的,则需参考相关指导原则,进行方法学确认或验证,建立新的内控标准。

  109.集团内某制剂品种计划申报持有人变更,持有人变更后再申报生产场地变更,请问生产场地变更的研究验证(如产品生产及稳定性研究)是否可以在申报持有人变更的过程中开展?

  答:制剂生产场地变更的样品生产等变更研究工作可以与持有人变更研究同步开展,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完成研究验证工作,在持有人变更后申报生产场地变更备案。

  110.延长有效期变更,新持有人可继续采用原持有人的研究数据吗?

  答: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情形,有效期变更主要依据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是否继续采用原持有人研究数据需考虑样品代表性及研究数据的可靠性。

  111.注册申报用制剂工艺验证3批(作为注册申报批及稳定性研究批次)使用的原料药批次数是否有要求,能否用一批原料药完成3批次制剂的生产?

  答:药品注册申报用制剂工艺验证批所使用的原料药批次数没有明确要求,为更好考察工艺稳定性,推荐使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112.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具体指哪些内容?

  答: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可依据包材的性质进行研究,例如包材的材质和/或类型、组成成分、大小尺寸厚度及该包材质量标准中的相关检测指标等。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先验知识的收集和风险评估;(2)药包材的保护性和功能性研究;(3)化学等同性研究;(4)安全性评估。在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过程中,可充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选择适宜的风险评估方法,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113.注射液拟增加内包材供应商,能否按照中等变更申报备案?如有多品种或多个规格增加同一内包材供应商,是否均需要进行研究?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注射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为中等变更情形,可以按照备案进行申报。由于不同制剂品种其特性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增加使用的是相同供应商的内包材,对药品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故每个制剂品种均需进行充分的研究验证。对于同一制剂品种多个规格,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且药液浓度相同,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和理由);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或药液浓度不同,原则上应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114.某化学制剂拟延长有效期至20个月,提交了20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但稳定性研究方案中未设置20个月的考察点,是否可将有效期延长至20个月?

  答:稳定性研究考察时间点应按照《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设计,并严格执行稳定性考察方案,不应随意改变取样时间点。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药品的有效期应根据稳定性试验数据制定,除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外,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描述,一般为6个月的整倍数。

  115.《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药品上市后发生微小变更时,采用单点溶出度试验可以确认其是否未改变药品的质量和性能。固体制剂在场地变更关联的注册事项时,如果是微小变更是否可以只做溶出度测定比较?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制剂生产场地应证明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保持一致。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应按《〈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要求执行。

  116.关于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的问题。

  答: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属微小变更类别,由持有人按内部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在持有人年报中报告。变更原料药经销商,原料药实际生产商未发生改变的,也属微小变更。

  117.某化学药品的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若延长有效期,能否不考察有关物质?

  答:此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关物质检查是药品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的关键内容之一,原则上应考察有关物质。若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文献(如各国药典)等,并经充分研究验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对药品进行包含有关物质项在内的稳定性研究,以支持有效期变更。对于物质基础特别简单(如无机盐类药品)或确实无法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的,在提供充足的理论和研究依据基础上也可不考察有关物质。其他类变更,若涉及有关物质研究的,原则上与上述要求相同。

  118.某化药片剂批准时采用铝塑板包装,拟在铝塑板外面增加复合膜袋,是否归属中等变更?

  答:申请人首先应进行充分分析评估,明确增加复合膜袋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在铝塑板外面增加复合膜袋这类已在口服固体制剂中广泛应用的次级包装,对保障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能起到有益的作用。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的规定可归属微小变更。

  119.某瓶装化药片剂,拟在瓶中增加药棉或纸条,是否需要备案?

  答:药棉或纸条属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填充物,可以按照中等变更申报备案。建议关注填充物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120.某化药片剂,拟采用塑料瓶包装,是否需要做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

  答:对于制剂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我国已出台的指导原则已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有些药物制剂应考虑考察临用时配制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申请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基于对药品性质的深刻理解,按照上述指导原则等的规定对药品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与研究。

  121.某原料药对致突变杂质进行了较充分的研究控制,且订入质量标准;但获批后生产的多个批次均未检出,能否通过备案删除致突变杂质检查项?

  答:不可以。《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删除注册标准中的任何项目均属于重大变更,需向国家局提出变更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122.针对化药制剂中等变更,按照已上市药学变更指导原则要求进行商业批规模的验证,其研究样品符合GMP放行标准,在完成备案后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答: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上述批次药品加强生产销售管理和风险管理。

  123.原料药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后,如何对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上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答: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按照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备案或报告,并及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变更信息更新情况可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查询。

  124.某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新增原料药供应商,拟将原料粉碎工序前置至原料供应商,属于哪类变更?

  答:原料的粉碎预处理直接影响原料的粒度分布,对物料的流动性、粉体学特性、混合的均匀性、制剂成型等会有影响并可能影响药物的溶出行为。申请人提出由自行粉碎变更为外购经粉碎后的原料药应充分研究并评估粉碎工艺的异同,储运过程对粉碎后原料药的影响、粉碎后原料药的稳定性等,建立相应中控指标,确保投料时原料的粉体学特性、原料与辅料混合特性、制剂成型等不受影响,不影响制剂溶出行为,必要时报补充申请。

  125.在中等变更中稳定性研究批次可以是1-3批,研究者是否可以根据不同产品情况或者变更类型进行1批还是3批?如发生原料药供应商变更时,某药品有不同浓度的两个规格,稳定性研究是否可以一个规格3批,一个规格做1批?

  答:(1)指导原则对稳定性的研究批次和时间给了一定的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评估研究批次;(2)根据国家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当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一致时,可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1批制剂进行加速及稳定性考察。(3)不同浓度、不同规格产品可参考相关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来进行稳定性研究设计。

  126.(1)已上市原料药目前执行的标准为中国药典标准,已批准的注册标准是在中国药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留溶剂的控制,现在想对残留溶剂的分析方法进行优化,属于哪一类变更?(2)按照成品的注册标准,更换了一根效能相当的色谱柱,并对流速进行了调整,调整范围是符合中国药典(2020)中色谱参数允许调整范围,是否可以作为中等变更?

  答:(1)如在中国药典四部通则0521气相色谱法色谱参数允许调整范围内,且经过方法学验证的,可自行变更。如变更检验方法,应按重大变更申报补充申请。(2)如果该产品注册标准中关于色谱柱有“或使用效能相当的色谱柱”相关描述,在注册的时候已做过相关研究工作,可以作为中等变更申报。如果原来标准是可行的,增加相关检测项目属于中等变更,如果原来的标准存在缺陷而增加检测项目属于重大变更。

  127.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规格相同但包装规格不同,其内包装设计可以不一样吗?(比如铝塑板使用的铝箔标签设计、乳膏剂的铝管标签设计)

  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若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相同,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128.原料药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是否可以只做起始物料变更前后质量研究,还是要做原料药的质量对比?

  答:应对变更前后的起始物料和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

  129.原料药生产发生晶型转变,通过返工重新获取核准的晶型,注册文件中没有上述文件,请问商业化生产后上述返工重制加入注册文件属于什么类型变更?

  答:如果原料药的晶型在标准工艺操作下发生转晶,则需考虑现行的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一定的缺陷,应深入研究转晶的原因,改进生产工艺,考察转晶的原因,进行目标晶型形成的工艺研究,按照重大变更来申报。

  130.对溶液类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是否有可参考的相关指导原则?

  答:除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列举的三种剂型,剩下的辅料的种类和用量变更都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除外),其他的技术等级、供应商还有质量标准的变更应结合剂型自身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结合指导原则列举的三种剂型来进行分类。

  131.多个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检验是基于风险还是都需要检验。

  答: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高风险及特殊复杂剂型品种、原料药、生物制品、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提出备案的同时应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132.鼻喷雾制剂的定量给药装置供应商变更是否按吸入制剂的给药装置,属于中等还是重大?

  答:应确定该鼻喷雾制剂是否属于吸入制剂,如果是作用于鼻腔局部发挥作用,则风险相对较小,可按中等变更;如为吸入制剂,应按重大变更。

  133.某制剂想转移到子公司生产,请问是走补充申请还是场地变更或者是关联变更?

  答: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涉及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含委托生产)的品种,其生产场地变更注册备案应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执行。

  134.某品种已获得国家局上市批准,现拟新增生产场地。目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已拿到增加新生产场地的生产许可B证,是否需要新增生产场地企业拿到生产许可C证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才可提交变更备案资料?还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生产许可B证即可提交备案资料?

  答: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涉及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按一般程序应在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为提高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可按我省《实施细则》提出预审服务。

  135.为什么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注册标准章节没有微小变更,都是中等或者重大变更?

  答:注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文件,是作为批件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上市后监管、抽检等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如果内容发生变更,监管部门应该要及时了解,以便更加准确的开展监管工作,所以没有微小变更,年报可能有一定的滞后性,有可能在监管过程中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或误会。

  136.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后原料药无新增杂质,各项理化性质一致或更优时,是否可以按微小或者中等变更不做稳定性研究?

  答: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应对变更前后的原料药质量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并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

  137.片剂增加刻字(非功能性)的变更分类是什么,微小还是中等?印字后质量标准外观项会有改变,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是微小还是中等?

  答:(1)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微小变更情形,在片剂表面增加、删除或修改印字、标记等属于微小变更,但功能性刻痕除外。(2)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注册标准中等变更情形,经企业评估仅是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不涉及检验方法、限度等的变更,可向省局报备案。

  138.同一生产地址新增生产线,口服制剂生产线转移,工艺处方保持一致,批量扩大,按要求进行了GMP检查,生产许可证载明了变更情况,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批量变更(不涉及特殊剂型制剂的批量变更)可关联生产场地变更向省局申报备案。如涉及重大变更,应按补充申请申报。

  139.能否用已经确定工艺且经检验合格的原料药中试批次进行制剂的工艺验证,原料药未完成工艺验证。

  答:建议采用已完成工艺验证的商业化生产批量的原料药,进行制剂工艺验证。

  140.拟变更口服溶液剂过滤器,过滤的压力根据工艺验证结果而定。该变更是属于中等变更还是微小变更,需要开展哪些研究工作?

  答:根据《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溶液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企业应结合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综合评估更换过滤器的过程控制,应满足原设计该步骤的质量控制目的,未额外引入风险,评估是否需开展相容性研究等,依据评估结果开展相关研究。

  141.肠溶胶囊有三个药层,能不能按照普通制剂来进行变更分类?怎么判定是复杂工艺的特殊制剂?

  答:目前没有法规及指导原则对于复杂工艺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的明确定义和范围,对于批量变更,一般认为凝胶骨架片或装肠溶胶囊壳的肠溶胶囊为工艺较简单的,其余为复杂工艺的特殊制剂,如:如某制剂采用微丸包肠溶衣后压片的工艺应为工艺复杂的缓控释制剂或肠溶制剂,批量变更应属重大变更。

  142.如果新获批的是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上添加“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需向省局备案吗?

  答:依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属于中等变更,需向省局备案。

  143.新获批药品,根据批件附件说明书,标签样稿,首次设计修改说明书及包装标签需要向省局备案吗?

  答:如不涉及实质内容变更,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对包装标签文字在说明书范围内的变更以及变更防伪标识条码、增加电子监管码、二维码等,持有人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相关规定自行修改,无需再进行备案。

  144.固体制剂车间使用两种包衣设备,设备的控制精度和部分参数不同,拟使用同一控制精度和型号的设备用于原来产品的生产,变更需要考虑哪些内容及变更分类。

  答:从两种不同型号的包衣设备统一为一种包衣设备有利于提高包衣工艺的可控性,建议企业根据包衣工艺控制等历史数据选择包衣性能较优的设备进行生产,并进行包衣工艺验证。经研究变更前后产品质量、释放行为一致的可按微小变更在年报中报告。

  145.对于化学OTC产品,如果发生了辅料种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即可,对于此类品种,按规定又需要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成分项内容进行修订,请问此种情形是由企业自行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中成份项内容,在年度报告中报告,还是要报省局备案,如果是备案,企业应该如何提供辅料变更的依据?

  答:根据指导原则,辅料种类的变更一般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的变更除外。修订OTC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成份项内容报省局备案。

  146.新增硬脂酸镁辅料供应商,如制剂处方工艺信息表中硬脂酸镁内控标准按中国药典标准制定和执行,针对新增的硬脂酸镁质量标准,是按中国药典还是必须按新增厂家的登记标准进行制定?

  答:若新增硬脂酸镁辅料供应商登记标准涵盖中国药典标准,且较中国药典更严,应按供应商登记标准执行。

  147.在包装中增加干燥剂或吸氧剂,指导原则未明确变更类型,从增加产品保护性方面,是否可认为是微小变更?

  答:干燥剂和吸氧剂属于直接和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如使用没有登记号或者登记号为“I”的品种应按补充申请办理,如登记号为“A”的可按中等变更办理。变更应对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估,同时考虑使用干燥剂或吸氧剂对药品安全的影响,提供已上市相同给药途径、相同剂型产品中已有使用依据,并对变更后的产品开展稳定性研究,必要时进行相容性研究。由于产品质量降低而引起在包装中增加干燥剂或吸氧剂的情形需另作考虑。

  148.关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提及的预审服务,申请人申请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要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提交资料,所提交资料应与正式备案提交的资料基本保持一致,稳定性研究资料可在正式备案时提交。同时向省局行政许可处递交预审申请。

  149.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信息,如何查询?

  答: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信息公开-化学药品目录集栏目,使用“药品名称”查询并筛选收录类别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具体网址:https://www.cde.org.cn/hymlj/index。

  150.增加药品规格能否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申报?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药品规格为补充申请事项。

  151.关于微型片剂的直径是如何定义的?

  答:为规范和指导化学药品微型片剂的药学研究与评价,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4年2月7日正式发布施行。该指导原则适用于新药和仿制药的药学研究,明确微型片剂(Mini-tablets,简称微片)直径通常小于3mm,一般为多单元型制剂。此前药审中心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儿童用药(化学药品)药学开发指导原则(试行)》中第8页“微片”注释中关于“微片系指直径不大于4mm的片剂”是引用2012年WHO技术报告《Development of paediatric medicines: points to consider in formulation》相关信息。申请人自2024年2月7日起,应按照《微型片剂(化学药品)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开展化学药品微片的药学研究。

  152.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比较小,可以完成研究后备案吗?

  答: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153.化学药品生产工艺中如存在中间产品暂存情况,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依据《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应提供中间体暂存的具体条件、时限及其支持性研究资料,具体研究应结合剂型特点、工艺特点、暂存时间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考察指标。注意考察指标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154.原料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涉及溶剂回收利用如何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问题?

  答:首先,应对溶剂回收利用可能引入的风险进行分析,如溶剂相关杂质和使用此溶剂的反应步骤可能带入的杂质的残留和蓄积,需特别关注在中间体质量标准中研究未控制的杂质。其次,应根据风险分析以及研究情况拟定严格的回收溶剂质量标准,提供标准限度制定依据。如必须使用回收溶剂,需明确回收溶剂使用的规则及回收次数并提供相应的研究及验证资料,建议仅在其使用的步骤内及验证范围内进行回收使用。不建议在成品精制步骤中使用回收溶剂。

  155.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关于溶出曲线研究常见发补问题?

  答: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曲线的研究建议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进行,并关注以下常见发补问题:(1)建议按照要求选择多种溶出介质进行比较,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添加表面活性剂,需提供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溶出曲线研究数据;(2)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调整转速;(3)如证明药物有规格依赖性,可在相同剂量下进行不同规格的溶出曲线对比;(4)计算相似性通常应采用所有取样点数据,不得挑选数据(例如,跳过一个取样点的数据选择后面的取样点数据),同时应符合计算相似性的要求,并论证其合理性;(5)采用非模型依赖的相似性因子法计算相似性时,两个样品中任何一个样品的溶出量超过85%或达到平台期后,不再计算后面的取样点数据。(6)建议评估自制制剂的批间一致性(如f2)和批内均一性(如RSD)。

  156.化学仿制药缓释制剂每个时间点的溶出度范围应如何要求?

  答:参考《化学药物口服缓释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仿制药缓释制剂一般应规定每个时间点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即±10%)。某些情况下,偏差浮动可适当放宽至25%以内;如超过25%的限度,则可能影响到产品的体内行为,建议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验证上下限之间生物等效。即使参比制剂控制范围较宽泛,仿制制剂也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要求。

  157.化学药品稳定性研究的常见问题?

  答:(1)未按照ICHQ1及《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设计稳定性考察方案,试验设计不合理,如:①只进行长期试验,未进行加速试验;②长期稳定性试验在20℃条件下进行且无依据;③采用半透性包材的液体制剂未进行低湿度条件的考察;④考察条件不全面,如未明确湿度。(2)未按照稳定性考察方案设计取样点,如长期试验未设计3个月取样点。对于ICHQ1及《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取样点必须进行取样,在此基础上可以视研究需要增加个别时间取样点,但不能随意替换或更改。(3)未参照参比制剂的贮藏条件进行稳定性考察研究,如参比制剂的贮藏条件为常温或30℃以下保存,而仿制品仅采用25℃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对于此类,应采用30℃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

  158.化学仿制药使用中稳定性研究需关注的问题。

  答:使用中稳定性研究是考察药品在包装开启后的稳定性,为药品在包装开启后的使用期限与贮藏条件提供数据支持。多剂量包装药物,或者采用了具有保护功能次级包装的药物,都应进行使用中稳定性研究。试验样品的包装形式应与拟上市包装一致。如同时申报了不同尺寸的包装或不同规格,应采用暴露风险最高、对时间变化最敏感的包装或规格进行使用中稳定性研究,同时应提供选择的充分依据(包括必要的试验数据)。应尽可能模拟临床实际使用情况或采用更苛刻条件,考察周期应充分涵盖临床最长使用周期。应参考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方法,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在相对应的间隔时间点进行模拟操作。考察指标应能反映样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即在放置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指标,并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特性。应根据不同的剂型设置相应的考察指标。应参考参比制剂说明书,并结合自制样品的特点,制定试验方案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在说明书和标签中注明包装开启后使用期限与贮藏条件。如有异常结果,应进行合理的分析解释。

  159.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可能影响吸收的辅料的用量,应关注的事项?

  答: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制中可能加入甘露醇或山梨醇作为填充剂,加入表面活性剂(如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增溶剂,因上述辅料可能影响药物的吸收,ICHM9对其用量进行了单独的管理。建议在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的甘露醇、山梨醇、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时,参考ICHM9,严格要求。

  160.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归属于中等变更?

  答: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较小(一般不超过2%),其变更引发的风险也较小,故《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将矫味剂的变更归属于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普通口服制剂中蔗糖的用量一般比较大,蔗糖除可能有矫味剂的作用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应将蔗糖按照矫味剂管理,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的种类,为重大变更。

  161.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的聚维酮K30变更为聚维酮K90,属变更辅料技术等级还是变更辅料种类?

  答:聚维酮K30与聚维酮K90的分子量和黏度均相差较大,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的聚维酮K30变更为聚维酮K90应属变更辅料种类。

  162.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双层片辅料的用量,如何进行变更分类?

  答:建议将双层片的每一层均视为独立的片单独计算,每一层的辅料用量的变化均在微小变更范围内,属微小变更;每一层辅料用量的变化均在中等变更范围内,属中等变更;超过中等变更,属重大变更。如两层的变更分类不一致,以最高的变更分类为准。

  163.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辅料的用量,对所有辅料变更总和应如何要求?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所有辅料变更总和提出了要求,但未对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提出相关要求,考虑到变更辅料用量的风险较大,建议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所有辅料(含非释药控制性辅料和释药控制性辅料,以下同)变更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和不超过5%,属微小变更;所有辅料变更占原批准处方总重量的和不超过10%,属中等变更;超过中等变更,属重大变更。

  164.已上市化学药品包肠溶衣机理的肠溶制剂在进行辅料用量变更时,是否考虑比表面积?

  答:包肠溶衣机理的肠溶制剂的比表面积对肠溶制剂的溶出行为影响较大,在变更其辅料的用量时,可以考虑肠溶制剂的比表面积。

  165.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生产批量需要进行生产工艺验证吗?

  答:变更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生产批量应进行生产工艺验证。

  166.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纳米粒、胶束、静脉乳、微球等)上市后处方工艺(含结构和功能性成分的来源、型号)、生产批量、生产场地等发生变更,药学质量对比研究应关注哪些内容?

  答:与普通制剂相比,特殊注射剂处方工艺复杂,对药学变更更为敏感。应基于特殊注射剂的制剂特性和产品特征,充分评估所发生变更对其药学质量,及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确定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的内容及深入程度。药学质量对比研究除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项目外,还应涵盖微粒特性相关关键质量属性,以及物理化学稳定性的对比研究。微粒特性相关关键质量属性包括但不限于:粒径及粒径分布、形态和结构、表面电位、热力学性质、载药量、包封率、药物存在形式和状态、体外释放和泄漏等。建议采用关键批次(如,关键临床批次等)用于变更前后的数据对比。对于不能确定变更影响程度或药学质量属性明显受变更影响的情况,还需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或(和)临床研究等。

  167.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相关问题。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还是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

  答: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包含但不限于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等)在规格表述中应包含装量信息,规格表述中的“装量:活性成分含量”表述应体现实际装量而非仅体现浓度信息。对于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而非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同时应关注规格的合理性。

  168.某塑料瓶装化药,原包装规格为50片/瓶,拟增加100片/瓶包装规格,是否需要提供开启后使用中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答: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提供开启后使用中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169.某原料药质量标准中规定含量限度为“不得少于98.5%”,但新增供应商两批原料药入厂检验结果分别为101.9%和102.0%,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答:依据《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上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170.某注射剂变更内包材供应商,内包材为半透性包装材料(如低密度聚乙烯输液袋),未在低湿条件下开展稳定性考察,是否符合要求。

  答:申请人未按照《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稳定性考察,研究结果不支持其变更备案。

  171.申请修订药品使用说明的“用药准备”,拟在该药品说明书中增加【使用指导】的文字内容和图示,是否能报备案。

  答: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章节“临床变更分类”项下中等变更的要求,应按补充申请办理。

  172.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年第29号)中规定2025年版《中国药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否可以提前执行?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年第29号),2025年版《中国药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颁布之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可以执行原标准,也可以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并在说明书中予以注明,在药品上市后监管(包括抽查检验等)时据此执行。

  173.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如何开展变更工作?

  答: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进展,对其生产药品执行的药品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025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品注册标准是否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经评估,涉及审批类变更的,应在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提出,审评审批期间仍可执行原标准;补充申请审批完成后,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174.2025年版《中国药典》颁布后,药用辅料标准如何执行?

  答:制剂生产使用的药用辅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2025年版《中国药典》通则0251药用辅料的有关要求。对于声称符合《中国药典》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中国药典》的相应标准,如本版药典收载的药用辅料标准不能满足某一制剂的需求,或本版药典尚未收载某一药用辅料标准,在制剂研发和上市后变更研究中可选择适宜的药用辅料,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药用辅料企业为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要求而进行的药用辅料标准变更,仅涉及变更药用辅料标准且该标准满足《中国药典》要求的,可将更新的药用辅料标准在年报中体现,年报中应包括更新后的标准全文和标准编号,以及必要的验证数据和自检报告等,及时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按照《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联审评的有关要求执行。

  175.某辅料在制剂生产工艺信息表附件中的内控标准是参照《中国药典》2020版制定,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限度较《中国药典》2025版严格,现拟变更内控标准与《中国药典》2025版保持一致,是否可按微小变更管理。

  答:药典标准的限度是基础要求,药用辅料的应用场景复杂多样,药典的限度是否能满足特定产品,需要企业根据制剂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使用,如不合适,可通过内控标准进行控制。

  176.某已上市品种(注射剂)的辅料甘露醇,2020年版药典仅在二部收载,四部未收载,企业内控标准与2020年版二部标准一致。2025年版药典中,二部和四部均收载了甘露醇标准,其中,二部标准与2020年版二部标准基本一致,四部标准则与二部标准差异较大。上述品种的甘露醇内控标准可否仍延续按药典二部的甘露醇原料标准执行?

  答:甘露醇作为辅料收载于四部,是结合了该辅料的应用情况,从而进行较大幅度的改进。熔点稍作调整,因不同晶型有不同的熔点;有关物质提高了分离的有效性;内毒素以标示的形式,利于不同的应用场景的选择;并增加了作为药用辅料应用的功能相关性要求(粒度等),利于不同制剂中甘露醇作为药用辅料的选择和质控。具体企业是否需要按四部进行升级,需要企业结合自己产品的应用情况自行评估标准的适用性。

  177.现有中药口服液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两个中药口服液,拟与此生产线共线生产化药口服液,经双向清洁验证以确保共线产品的风险可控是否在此基础上共线生产?

  答:中药产品与化学药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重点考虑化学药品对中药产品产生污染的可能性,以及中药产品对化学药品性状(如颜色)的影响。在进行风险评估时特别考虑以下因素:(1)对含有毒性药材或饮片的品种,应根据毒性的大小、炮制工艺特点等进行分析和控制。(2)含有大量挥发性成分的中药产品要重点考虑处理工艺对产品中挥发性成分的影响,同时考虑挥发性成分脂溶特性,评估清洁溶剂适用性。(3)部分不含毒性成分的中药产品组分复杂,可检测指标性成分含量较低,检测方法灵敏度低,当无法直接检测残留物的限度时,可以选择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参数进行测试,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并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和验证。(4)在共线生产过程中,应持续监控自动清洁过程的关键参数和清洁效果,定期确认手工清洁的清洁效果。如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偏差调查和纠正,并持续改进清洁工艺。

  178.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共线风险评估需要注意哪些?

  答:1.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2.对于高毒高活产品的生产,应使用专门设施、专门设备、一次性使用技术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

  3.药品中含有DNA反应性杂质或在早期毒理实验中发现有潜在发育或生殖障碍毒性的抗肿瘤药,在与其他药品共线生产时,不能将毒性杂质带来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则需要专线生产。

  4.不建议高毒高活产品与其他非高毒高活产品共线生产。均为高毒高活多产品共线生产的,尽可能分阶段生产,使用专用设备、一次性设备或密闭设备进行生产,清洁后需要检测合格才能进行下一个产品生产。

  5.对于产品(原料药和制剂)毒性未知,应避免与高毒高活产品、非高毒高活产品共线生产。

  179.临床试验用药品与商业化药品共线生产,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药理毒理学数据不充分的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宜使用专用或独立的生产设施设备(如一次性使用技术):临床试验用药品共线生产不可避免时,根据产品的特性可采用阶段性生产和清洁确认相结合方式。

  180.我公司拟从外省企业受让一个化学药品种,拟申请办理B证(增加生产范围),但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不出具同意受托意见,能否豁免提交?

  答:按132号文要求,受托方为外省企业的,必须提供受托方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

  181.哪些情形的委托生产需开展符合性检查?

  答:如不涉及持有人变更,受托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不需要申请符合性检查。当出现如下情况,持有人需在变更生产许可证(如新增受托企业)时申请符合性检查

  (1)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或反之)、变更受托企业时,若新生产场地未通过检查,可同步申请符合性检查。

  (2)如涉及持有人变更,应在持有人变更批准后,申请品种符合性检查。

  182.某片剂品种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工艺验证还在有效期内,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前,是否需要进行工艺验证?

  答:变更后持有人应对原工艺验证资料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需重新开展工艺验证。如不需要开展工艺验证,则受托生产企业应在变更后持有人全程指导下,至少完成一批产品生产及检验,以确认工艺稳定性、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及质量体系衔接情况。

  183.企业某原料药在CDE登记状态已转A,拟变更生产工艺,是否可以在申请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同步开展工艺验证?

  答:原料药变更工艺后应完成首次验证,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方可申请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184.做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暂存期制定依据的稳定性考察实验,是需要整批产品在暂存间(或中间站)进行存储条件下的稳定性考察?还是可以取本批产品的小样,放稳定性试验箱内进行暂存条件下的稳定性考察?问题核心为: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暂存期制定依据的稳定性考察对象是需要整批产品进行考察还是可以取样进行考察?

  答: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时,①产品应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储存(模拟最恶劣的贮存条件,可用恒温恒湿箱或真实的贮存条件);②产品数量足够且应具有代表性;③产品的包装容器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

  185.实验记录与使用记录,操作者使用名字首字母缩写进行签字(例如:李明,签字:LM),但签名字迹已在质量部与人力资源部备案,请问现场核查时是否可以接受?

  答:签字应当能使相关的活动或数据归属至人,保证相关记录内容真实、可追溯。

  186.口服固体制剂车间,车间设计是各产尘间(粉碎过筛、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和压片)均有直排,实际操作过程只有少量粉尘,是否可以用直排方式除尘,而不用加装单独的除尘设施?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生产操作、设备设施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187.细胞毒类抗肿瘤药注射剂车间,拟改造为口服制剂车间,请问合规性要求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应对变更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并控制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在变更前与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沟通,确保变更计划符合要求。因车间曾生产细胞毒类药品,应对厂房设施、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或更换,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确保细胞毒类药品残留限度符合要求。对车间改造后,应确保车间洁净级别、设施设备、人员培训、文件记录、确认与验证等符合药品GMP要求。

  188.现有一小容量注射剂品种,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上市销售,目前市售外包装规格有两种:5支/盒×200盒/箱、2支/盒×80盒/箱。根据市场供货需求,企业拟对同一批次的该注射剂产品进行两种规格外包装,将同一批次产品按照上述两种不同外包装规格的操作是否可行?

  答:如将同一批次产品按不同外包装规格进行包装,应做好包装工艺验证及更换包装规格的清场工作,防止混淆及差错。

  189.某品种预计在2025.11月获批,企业拟于获批后进行生产场地变更,变更后的生产线为新生产线,此品种为该生产线的首个品种。目前,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在做生产场地变更的3批工艺验证时,同步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答:原则上申报GMP符合性检查时,需提交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资料。

  190.小容量注射剂(终端灭菌),内包材是中硼硅玻璃安瓿。研发期间已经对灭菌的热分布、热穿透开展了验证,结果表明,热分布和热穿透的F0值差异很小,可视为相同。后续产品上市后,是否可以只对产品的热分布或是热穿透的一种开展每年再验证呢?

  答:依据《化学药品注射剂灭菌和无菌工艺研究及验证指导原则(试行)》,热分布试验是为了考察产品装载区内实际获得的灭菌条件与设计的灭菌周期工艺参数的符合性,热穿透试验用于考察灭菌器和灭菌程序对待灭菌产品的适用性,目的是确认产品内部是否也能达到预定的灭菌温度、灭菌时间或F0值。二者物理确认目的不相同。

  191.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范围是什么?注册批件或补充申请通知书审批结论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后,以补充申请形式提交,是否属于前置服务范围?

  答: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除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一致性评价申请情形外,其余情形可进行前置服务申请。注册批件或补充申请通知书审批结论要求完成的药学研究工作,属于前置服务范围。

  192.前置服务与补充申请是什么关系?

  答:前置服务是广东省药监局作为改革试点省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的要求,为拟申报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的企业提供的前置指导、前置核查、前置检验和前置立卷服务。试点前置服务范围内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可以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的通告》(2025年第5号)首先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待前置服务完成后再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补充申请,也可以按原申报程序和时限直接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补充申请。最终均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补充申请的审评和审批。

  193.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市的,如何申请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

  答: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申请按照持有人属地原则开展。

  持有人属于广东的,可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持有人不属于广东,但属于《国家药监局关于同意北京等十省(市)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的批复》中同意试点的其他9个省市,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前置服务机构申请前置服务。对于持有人不属于试点省份,生产企业属于试点省份的,暂不可申请前置服务。

  194.同一品种同一补充申请事项,是否只能申请一次前置服务?

  答: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可以多次申请。例如,首次前置服务因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影响核查检验工作相关缺陷而终止了,申请人可在完善研究后,再次提出该项补充申请的前置服务申请。

  195.同品种多规格申请不同事项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YPD申请编号?

  答:同一个YPD申请编号只适用于同品种的不同规格申请相同事项共用申报资料的情形,不同规格需要分别填写申请表。如申请不同事项,应使用不同的YPD申请编号。

  196.在申请重大变更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197.原料药优化起始物料、中间体或者过程控制的检验方法,但未改变质量标准限度和接受标准,属于微小变更吗?例如:将原滴定法含量测定或者薄层色谱法(TLC)变更为精度更高的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

  答:变更起始物料、中间体的检验方法,属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生产工艺中等变更情形(5)。

  198.某品种为委托生产,拟在同一生产场地新增生产线。内包材为BFS一体成型LDPE安瓿,由受托生产企业登记,登记的LDPE安瓿生产地址未包括新生产线。如新增产线,应如何备案?

  答:若登记的LDPE安瓿生产地址未包括新生产线,应先由包材登记人在国家局原辅包登记信息平台完成包材信息变更登记后,制剂持有人进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备案。

  199.《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特殊剂型制剂(如复杂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的生产批量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如何界定哪些工艺的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属于复杂工艺?

  答:持有人应对制剂的生产工艺和释放机理进行综合理解,一般可将凝胶骨架型的口服调释制剂或仅是通过肠溶囊壳达到肠溶的肠溶胶囊剂视为简单工艺的调释制剂,其批量变更可按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管理,其他缓控释制剂及肠溶制剂等批量变更应按照特殊剂型制剂批量变更管理,属于重大变更。

  200.化学仿制药片剂,早期的注册申报或者一致性评价的溶出曲线方法选择可能不完全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中要求的一致。产品发生上市后变更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溶出曲线方法是否可以沿用原注册申报或一致性评价的方法?

  答: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开展溶出曲线研究。

第三篇  中成药类

  201.含有咖啡因的某中成药,是否禁忌症应该写运动员慎用字样?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中第十二条要求,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202.《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第七十五条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 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再注册的品种,【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仍为“尚不明确”的,是否影响再注册?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要求,《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要求,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强对安全性风险的监测、评价和分析,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对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请持有人按照相关要求完善说明书内容。

  203.变更中西复方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的哪些证明性文件?

  答: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效期内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结果截图等)、生产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入厂检验报告等。

  204.变更中西复方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可以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

  205.变更中西复方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种内包材,是否对每种内包材产品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应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对一种包材的产品进行研究,则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则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产品。

  206.我公司搽剂原是玻璃瓶+聚丙烯塑料盖包装,现拟增加以下包装:1.玻璃瓶+滚珠头包装;2.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喷雾头包装。

  答:问题1:持有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情形符合“《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二)中等变更(1)变更液体/半固体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除外)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变更为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持有人应关注新增包装瓶嘴设计对装量、密封性等的影响以及在CDE的登记状态,确保变更前后质量可控。问题2:请持有人综合评估变更后产品剂型与原剂型的一致性。涉及剂型变更的,属于补充申请事项。

  207.本公司为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有品种某颗粒拟变更填充剂种类,由乳糖变更为糊精,用量不变。我司评估,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此项变更属“五、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的微小变更。现有以下问题:1.某颗粒为OTC品种,本次微小变更需要同时修订说明书【成份】项内容,请问因微小变更而修订说明书【成份】项是否需要备案?2.如不需要备案,说明书上的修订日期应如何确定?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变更管理批准的日期为准,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208.某中成药的包装标签,删除商标,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

  209.某中成药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答:不需要。中药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均明确规定,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所以产品变更有效期,同时包括了对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修订,故无需重复备案。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

  210.某中成药的包装标签,调整大小、更换背景颜色,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但调整或更换后的药品包装标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相关要求。

  211、某中成药拟进行以下变更:1、包装容器原为“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变更为“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袋”;2、包装规格原为“每瓶装100g”,变更为“每袋装12.5g”。 该品种原包装规格生产批量为50kg,变更后验证(申报)的批量拟定为50kg,是否可接受? 或者定为400kg批量,其中9/10包装原包材原规格,1/10包装新包材新规格,是否可以? 该品种贮存条件为阴凉,变更后拟按25℃±2℃做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可接受? 变更前包材为半透性容器,故变更前的稳定性条件为低湿条件(25℃±2℃,湿度40%±5%),变更后按(25℃±2℃,湿度60%±10%)进行稳定性,上述稳定性条件不同,是否可以作为变更前后稳定性数据对比?

  答:(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同时关联包装规格的变更,持有人应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本品用法用量中每次的服用量为“25g”,拟变更包装规格为“每袋装12.5g”,应结合临床用法用量充分评估包装规格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本品的规格为“每瓶装100g”,规格项的变更和规范应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2)研究用药品一般应采用能代表生产实际情况的样品,生产工艺验证工作需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持有人应结合验证目的,并综合考虑评估批量是否满足研究用药品的要求。(3)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条件可参照中国药典四部9001《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及国家局药审中心发布的《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选择,变更研究中对比变更前后药品的稳定性情况,以评估变更对药品稳定性的影响。

  212.在进行某丸剂复产研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1)该品种拟涉及的变更有:①制备软材工序在药材粉中加入羧甲基淀粉钠作为崩解剂(是否属于中等变更?)②制丸工序:由原来的泛制法变更为机制法(微小变更)③包衣工序:拟变更稀释剂滑石粉的用量,由原来的10g变更为5g(微小变更)④打光工序:抛光材料由纯化水变更为5%炼蜜水(微小变更)。请问是否同意以上变更与复产同步进行?或是必须先进行变更再进行复产?(2)如果能同步进行复产和上述变更,那么用于进行质量对比的“变更前样品”是否可选取市面上其它厂家生产的、日期相近的样品?

  答:持有人应基于风险控制和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及评估工作,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应按照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并进行相关研究,总体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对于缺乏变更前样品的情况,可与变更前的各项质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变更前的各项质量数据必须具有可分析对比性。

  213.有一个中成药,剂型为糖衣片,想将该品种变更为薄膜衣片,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有如下疑问想咨询:1、变更指导原则中的五、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中等变更所需研究验证资料中的“3制剂处方研究资料”这一块主要是要求研究哪方面的资料,因为这个糖衣变薄膜衣的事项只是将糖衣辅料变更为薄膜包衣预混剂,不涉及其他物料的变化。2、该法定标准为部颁标准,检验项目只有性状、理化鉴别、薄层鉴别,无其他项目,那公司在开展糖衣、薄膜衣的稳定性研究对比时,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法定标准开展研究。

  答:(1)依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糖衣片变更为薄膜衣片属于五、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二)中等变更 “糖衣片变更为胃溶型薄膜包衣片”的情形。申请人需结合品种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的全面分析评估,如关联规格的变化(包括规格实际发生变更或规范规格表述等),则属重大变更,需报国家药审中心。(2)变更涉及的制剂处方研究资料,应结合产品的特性和分析评估情况开展,例如包衣材料的种类选择、用量筛选等,包衣工艺变化对产品的影响等,进行变更前后的工艺、质量、稳定性等对比研究。(3)质量对比研究是变更研究工作的重要考量,应结合变更分析评估结果,聚焦变更引起的关键质量属性开展变更前后对比研究,如果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药品质量,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仅依据药品标准进行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难以评估变更影响的,应开展质量及药品标准研究工作,根据药品特点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如:浸出物、指纹图谱(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测定等,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21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天麻制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等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6号)的附件2《天麻胶囊、天麻片说明书修订要求》,[警示语]项应当包括“本品含附子(黑顺片),运动员慎用”,某公司天麻片执行标准为“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WS3-B-0694-92”,其处方成份的附子为“附子(制)”,非“附子(黑顺片)”,根据公司历史工艺,所用的“附子(制)”亦非黑顺片。此外,天麻片现行说明书的[警示语]为“本品含附子(制)”。若按国家局公告修订说明书的警示语,修订后的说明书的警示语的“附子(黑顺片)”与说明书处方中的“附子(制)”不一致,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2025年第6号公告,天麻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和丸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2025年第6号公告附件),并于2025年4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对该公告有疑问,建议咨询国家药监局评价中心。此外,中药说明书修订公告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前,国家药监局评价中心一般会征求相关药品持有人意见,请留意并及时按要求反馈意见或建议。

  215.一中成药颗粒剂,拟更换颗粒分装设备(热封参数可能会有调整),变更后复合膜袋形状尺寸改变(包材材质及供应商不变),由长方形袋变成长条形袋。请问:此变更是否可按《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本技术原则中未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情形,评估为微小变更,在年报中体现?谢谢。

  答:申请人应对变更及其关联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若变更仅涉及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形状尺寸改变,且不涉及包装规格及其他变更等,并经持有人全面分析评估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般为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微小变更情形(2)“本技术原则中未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如有关联其他工艺变更,还需通过研究验证结果综合评估变更类别。

  216.对于说明书上规定有阴凉贮存的中药口服液品种(钠钙玻璃),其温度不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像这类阴凉储存的药品其运输要求是怎样规定的,企业如何合规合理的实施药品的运输过程?

  答:按照GMP确认与验证附录的第七章进行运输确认,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包括运输方式和途径,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根据运输确认的结果来明确运输要求。

  217.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前期一直是通过中药饮片厂购进中药饮片直接投料,近期公司计划采购中药材(公司有前处理生产线,并经过认证)经前处理加工后进行投料,想咨询一下,从具有GSP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公司采购中药材,除了审核该经营公司自身的资质以外,是否需要索取每批次购进中药材的检验报告,另外该经营公司的上线是农业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公司,是否需要审核这些农业合作社或种植公司的合法资质,审核他们购销品种的范围(有的农业合作社跨地区收购倒卖),或是只需要关注审核该经营公司,不对他的上线(合作社等)作出任何审核要求!

  答:GMP要求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中药制剂厂采购药材可以从农户个人、合作社或公司采购,从个人手中采购的药材应复印身份证存档,无论从哪里采购,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审计到药材产地,最好能够对其种质是否经过鉴定、是否施用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采收时间、晾晒场地、加工用水等进行审计。如商业公司对中药材来源审计清楚、记录清晰明确,可以采用。没有规定经营公司必须提供检验报告,中药制剂厂应对入厂中药材进行全项检验。

  218.中成药提取前处理车间生产批号的管理是否必须按照饮片附录要求的一批对一批,还是可以混多批原药材为一批形成一个提取前处理批次。即领取10吨原药材进行处理,但仓库该单一批号物料数量不足10吨,所以再发接下来的批次的原药材补足不足的部分是否可行?

  答:提取使用的中药材可以混批使用。在混批使用前建议应有适当的检测和研究,通常很多中药材随着生长条件的差异会有不同,因此对于混批的投料应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混批后提取物含量有过大的变化。

  219.中药制剂生产企业需要对购进的原料中药材进行稳定性考察吗?

  答:根据现行GMP中药制剂附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的要求,中药制剂生产企业对购进的中药材应有适当的稳定性考察数据,以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220.中药提取中醇沉使用的酒精,需由95配制成60,配制使用的水,应该是纯化水还是饮用水?

  答:GMP第九十六条规定,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中药制剂附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 应根据所述品种性质,剂型不同,采用不同纯净级别的水,尽量减少由其引入的杂质,以免对成品产生影响。

  221.一制剂品种,制法中要求事先将中药材提取挥发油。然后,在制剂中加入规定量的挥发油。但实际生产中,有时会出现从中药材(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规定)中提取的挥发油的量,达不到制剂中的处方量。请问:在从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中药材中,提取挥发油的量达不到规定量时,是否可以购买符合药用标准的成品挥发油,补充到处方规定量用于制剂生产?

  答:不能,请按注册工艺执行。

  222.一中药注射剂品种,注册以及工艺规程都是按照批处方量的生产工艺流程从中药材前处理写到注射剂产品包装,并没有特别说明提取一批用于多批制剂。提取包括浸渍和浓缩两个工序,浸渍液储存时限有半年,浓缩液冷藏储存时限只有3天,而且浸渍的设备用于单批制剂太大,想先进行提取工艺验证后再按照验证的浸渍批量浸渍一批用于多批制剂生产,请问这样是否可行?还要做哪些工作?

  答: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223.GMP中药饮片附录第三十六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遇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 但是GMP中药制剂附录第三十八条: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请问中成药企业必须对使用的每种药材和中药饮片规定贮存期限吗?

  答:中成药企业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不同成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受长期储存的影响,对使用的每种药材和中药饮片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以及合理的复验项目。

  224.中药制剂中使用到的外购提取物,如果该提取物是目前市售有批准文号(如散剂、原料药)的,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能否直接按照原料管理使用,还是必须使用经中药提取物备案的供应商提供的中药提取物?

  答:请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

  225.某公司中成药橡胶膏剂品种的包装为复合袋包装,复合袋为三层,外中内层材质分别为 聚丙烯/镀铝聚酯/聚乙烯,拟新增 聚酯/镀铝聚酯/聚乙烯材质复合袋(外层材质发生了变化,中层和内层材质没有变化),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内包材变更?属于中等还是微小变更?

  答:根据持有人叙述的变更情况,请进一步评估新增复合膜是否降低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保护作用,如不降低,可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微小变更中“(1)本技术指导原则中未规定的非无菌固体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变更。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在具有相同给药途径的已上市药品中使用,并且具有相同或更好适用性能”的情形,开展对应研究验证工作,研究验证结果显示对药品质量无影响的,可按微小变更纳入年度报告管理。

  226.某药品标准中规定蛇床子等三味药材加乙醇加热回流提取,未明确蛇床子是否粉碎,但经实验证明,蛇床子粉碎后提取含量一般高于未粉碎处理的,请问,蛇床子可否粉碎后再提取,这样处理不属于工艺变更? 中药提取的标准中未明确包煎处理的,可否进行包煎?

  答:未明确工艺的,请根据经验、历史沿革处理,有研发阶段的按研发状态处理。老品种应尽早明确工艺。

  227.中药提取浓缩后分次出膏,每次出膏前进行相对密度检测,再经总混罐混合后进行带式干燥成干膏粉。请问总混后的浓缩浸膏还需要进行相对密度检测吗?

  答:不论检测或者计算出来,总之总混后的相对密度应有数据,并且需要充分验证。

  228.中药制剂产品,工艺是从原药材的前处理开始,经过净选,切制,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混合(提取车间:提取物的预混合);制剂部分工序有制粒、总混、填充、铝塑、外包装;那么制剂产品的生产日期如何确定?是以制剂部分的混合日期算起吗?

  答:生产日期原则上应从发生物理变化之日起,按照GMP第一百八十六条执行。

  229.中药口服液(10ml)生产使用的低硼硅玻璃瓶,经过洗瓶机清洗(循环水冲洗2次、纯化水冲洗2次后,再经压缩空气吹干2次),瓶内的残留水在200-400mg,一层水膜,无积水。按10ml口服液计,增加0.2-0.4经评估、验证,对产品质量影响小;未干燥瓶微生物残留0-1cfu/支,最终有灭菌,所以微生物不影响产品质量。请问老师: 清洗吹干的瓶子经层流保护传送至洁净区灌装用,不再干燥,从法规方面是否符合GMP要求。

  答:按企业的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可。

  230.中药提取用乙醇使用的是食用级的,检验用标准为食用酒精GB标准。请问用食用酒精GB标准可以吗?

  答:中药是口服?注射?外用?口服可以使用食用级的酒精,药典的乙醇是95%含量的,所使用的酒精含量是多少?请自行比较各种标准的不同,制定出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

  231.一中药口服液,提取批量按60万支批处方量投料,制剂批量为80万支,制剂生产需将一批60万支提取膏和另一批60万支提取膏中的三分之一(即把60万支提取膏分出20万支)投入该批制剂中; 请问这样可行吗?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监管司所发文件中规定:中药提取物与制剂应批批对应,具体解释归发文单位,具体请咨询发文单位。

  232.逍遥丸(浓缩丸)【处方】“柴胡 100g 、当归 100g、白芍 100g、炒白术 100g、茯苓 100g、炙甘草 80g、薄荷 20g”。处方中有6味药材,没有生姜。 而【制法】“以上七味,柴胡、当归50g、薄荷与生姜100g提取挥发油...”制法中包括生姜一共7味药材。根据逍遥丸(浓缩丸)【规格】每8丸相当于饮片3g,请问,饮片3g是按照处方中6味药材(不含生姜)进行计算投料,还是按照制法中包括生姜在内7味药材进行计算投料。这个生姜算作处方药材还是相当于辅料?

  答:按照处方中7味药材(不含生姜)进行计算投料。处方里没有的就不属于处方药材。

  233.请问作为中药制剂企业,GMP附录《中药制剂》规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需建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企业在中药材验收时已经按照饮片的标准设定控制指标,前处理过程的验证中显示关键指标(比如含量、浸出物、杂质)处理后的药材达到饮片标准。那么是否企业可直接取消前处理后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因为经验证,前处理后的药材已经符合饮片标准)若不可取消,则前处理后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答:作为中药制剂企业,GMP附录《中药制剂》规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需建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但没说进行与原药材相同的全项检测。中药材应做全项检测,但处理后的饮片,可就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关键项进行检测。

  234.一家中药口服制剂企业。请问在中药提取工艺中,中药材的前处理过程清洗这一步骤可否直接在提取罐内用吊篮清洗?

  答:请按工艺规程生产,涉及工艺变更问题请按照变更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235.硬胶囊剂的中药品种,标准中制法项下规定了制成总量为1000粒,规格项下规定每粒0.3克,理论出粉就应该是300克。制法中没有写明可以加辅料,请问老师如果实际生产中出粉为270克(经过多次实验,收粉在270-290克),是加适量辅料补齐到300克充填1000粒?还是直接按0.3克充填900粒?如果含有直接粉碎入药的毒性药材,充填900粒会不会存在投料过量的问题?

  答:投料量问题应由企业的历史研究资料和试验数据决定,应充分考虑生产中的理论产量与物料平衡的问题。 理论产量是指设定投入总量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损耗,全数转化为产品量。而进行物料平衡检查是国际通行的要求,我国GMP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也就是说应对理论产量与实际产量进行比较,允许适当的正常偏差。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得出合理解释,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236.在中药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必须与药典标准一致吗?比如能否使用热回流提取代替煎煮提取;能否将浸膏与干粉混合制粒调整为将浸膏干燥成浸膏粉后与干粉混合制粒;以上变更已再注册备案,企业能否按此执行?检查员会不会与药典比较提出疑义?

  答:药典只有简单的制法,并无工艺。工艺按当初批文生产,如有变更,请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进行变更。

  237.请问中药制剂企业能否从没有GSP证的药材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用于生产。

  答:中药制剂企业并无规定必须从有经营许可证及GSP证书的企业购买中药材。也可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必须进行供应商审计。

  238.中药口服制剂产品的批量问题,如工艺规程定10万袋,而实际生产过程中,因为中药饮片在库时因失水分,会减少,不够与制剂批量(10万袋)正好对应的煮提批量,会少一些,投料煮提就不能是正好的批量数,为了这个固定的批量,就要再补充采购量,又要检验,耗费人力物力,这时候,是否可以适当缩小批量投料即可,但有时检查认为,批量应是固定的,不能少,也不能多。这种情况对于每年生产批次量少的品种,是现实问题。这时候是否可以经评估规定可以在10万袋批量的负1的范围下投料,当然,一个中药制剂处方有10多味药,失水分的通常也就2-3种,这时候会对处方中所有品种同比例减少。而少1的量,如果做验证来确定,通常也不易得到明确不同的结论。

  答:中药生产有其特殊性,批量可以是一个范围,但尽量相对固定,按处方比例投料,不可随意调大小,验证时应包括最大及最小量等。

  239.一中药品种,药典规定三次提取后,过滤、混合、浓缩,收膏。是否可以待第一次提取结束后,就开始浓缩,并且第二次提取、第三次提取依次打入浓缩器中,与第一次提取液一起浓缩,收膏。

  答:在没有研究的前提下建议继续维持合并三次滤液进行浓缩,若改变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工作。

  240.化药注射剂年内几乎不生产,经过清洁验证后能否阶段性生产中药注射剂?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化药注射剂与中药注射剂要建立分别独立的生产线,但我们还是提倡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管道专用,若共用生产线并采用阶段式生产方式,除进行必要的清洁验证外,请考虑中药注射液的相关成分(包括微量成分)与化药的反应生成物。

  241.中成药有提取和制剂两部分,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是否需要提取批量与制剂批量必须保持一致?

  答:中成药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对于提取批量与制剂批量控制是严格根据企业注册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提取每批投料量、每批成品批量均应在注册资料中明确规定。

  242、附录五:中药制剂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问题: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对厂房的要求是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那么厂房按洁净区建设,应当是怎么进行建设?是需要安装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吗?这里要求的密闭如何处理?

  答:这里的密闭与通风、除尘不矛盾,通风不是指开窗开门通风。可采用通风橱、捕吸尘器、空调直排等方式进行。GMP是规范,是需要达到的目的,采用什么方法由企业自行研究制定。D级一般初效、中效即可满足净化要求,但多品种情况下,为防止交叉污染,可在回风端安装高效过滤器以防止回风中的粒子污染其它品种的生产环境,请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

  243.研制品种某中药胶囊,药材含红大戟,有小毒,但是毒性成份和毒性作用不明,故不知其LD50,不知道如何做清洁验证?

  答:应根据产品性质、设备特点、生产工艺等因素拟定清洁方法并制定清洁规程。制定清洁规程时应考虑各种设备的清洁周期、设备的拆卸、清洁剂的选择、清洗方法(包括清洗次序、各种参数等)、清洁效果的确认、设备贮存管理等。验证方案中最关键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限度,用什么方法能准确地定量残留量,清洁验证不应采用“不断测试,直至清洁”的方式。可参考欧盟GMP要求: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的确认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标准。这个限度标准应该是可以达到的,能够证实的。使用经验证的、检出灵敏度高的检验方法来检测残留或污染物。每种分析方法或仪器的检测灵敏度应足以检测出设定合格限度水平的残留或污染物。请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分析并制定本公司的清洁验证方案。

  244.中药注射剂提取物醇沉使用食用酒精符合要求吗?

  答:中药注射剂提取物醇沉使用食用酒精是否符合要求,应根据你的产品注册标准而定。产品研发注册时若使用的是食用酒精,则批准后还应继续使用食用酒精生产;产品研发注册时若使用的是药用酒精,则批准后生产就应使用药用酒精。

  245.公司的生产车间在进行新版GMP改造,问题是:通过风险评估、验证来证明不会交叉污染的前提下,中药冻干粉针和西药冻干粉针品种是否可以共用同一条制剂生产线?

  答:药品GMP没有禁止中药制剂与化药制剂在同一生产线共线生产。但考虑到中药制剂成分的复杂性,存在不好设定目标物等情况。建议设计时考虑,在同一生产线生产中药制剂与化药制剂,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管道分开设置,同时应该考量生产管理的风险。

  246.关于减少某中西复方制剂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的问题。?

  答: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属微小变更类别,由持有人按内部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在持有人年报中报告。变更原料药经销商,原料药实际生产商未发生改变的,也属微小变更。

  247.已上市中药在申请变更最小包装装量备案时应注意哪些?

  答:在申请变更最小包装装量时应注意药品规格的描述,如规格项不符合《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如:每瓶装10ml),可先报重大变更申请规范药品规格的表述,获批后再申请最小包装装量的中等变更备案;也可与规范药品规格进行关联申请,报重大变更。

  248.一品种同时发生多项中等备案变更,是否会对变更类别进行升级处理?

  答:同时发生多项变更,应考虑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同时要考虑多项变更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叠加影响。

  249.将普通中成药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归属于中等变更?

  答: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极小,其变更引发的风险较小,故变更指导原则将矫味剂的变更归属于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普通口服制剂中蔗糖的用量一般比较大,蔗糖除可能有矫味剂的作用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应将蔗糖按照矫味剂管理,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的种类,应为重大变更。

  250.某中成药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比较小,可以完成研究后备案吗?

  答: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251.某中成药品种,一个重大变更事项,经过研究,对产品质量未产生影响,是否可以直接降级为中等变更?

  答:不能由持有人直接降级,技术指导原则中变更分类的界定是依据变更对产品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来区分的,还需要关注体外研究与体内的相关性评估。

  252.某中药注射剂拟变更生产组件(如垫片、硅胶管等)供应商,变更指导原则中未有明确说明,可否按微小变更处理?

  答:申请人变更生产组件(如垫片、硅胶管等)的供应商,应评估此变更是否引起组件材质、尺寸、大小等变更,是否影响管道相容性,乃至影响产品的无菌保障水平。建议申请人根据研究验证结果充分评估此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进而判定变更类别。若本次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可按照微小变更管理;若本次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若本次变更属于需要通过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负面影响,则需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253.常年未生产中药品种恢复生产,无法核实批准时生产批量,现计划扩大生产批量,是否可以以再注册时提供的批量为基础?

  答:变更生产批量,建议以产品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的批量、BE试验批次的批量或最近获批的重大变更产品批次的批量为基础,如上述批次均无法核实,可根据《药品已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最后一次正常再注册提供的批量为基础。

  254.某中成药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具体指哪些内容?

  答: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可依据包材性质进行研究,例如包材材质和/或类型、组成成分、大小尺寸厚度及该包材质量标准中相关检测指标等。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先验知识收集和风险评估;(2)药包材保护性和功能性研究;(3)化学等同性研究;

  安全性评估。在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过程中,可充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选择适宜风险评估方法,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255.某中药制剂拟延长有效期,该品种质量标准质控项目较少,如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等,应如何进行研究?

  答:申请人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药典等,经充分研究验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药品标准可较全面地反映药品质量,同时在稳定性研究期间增加新增检验项目的考察,以支持变更。

  256.某中药口服固体制剂拟变更滤液浓缩相对密度、变更干燥方式,应按哪类变更进行研究申报?

  答: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经研究验证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可按中等变更进行备案。但指导原则同时明确“变更分类是基于所列情形的一般考虑,对于具体的变更,应结合药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如: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内容涉及上述毒性药味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申报。

  257.某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含有化学原料药,现拟变更该化学原料药供应商,是否需向省局备案?

  答:若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向省局备案。若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258.某普通中药口服片剂,说明书中【用法用量】描述为:口服,一次3-4片,一日3次,或遵医嘱。现有包装规格为30片/瓶、60片/瓶,现拟对新增50片/瓶进行备案,是否可行?

  答:增加包装规格需要考虑新增包装规格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确为满足方便临床用药的,申请人增加包装规格,应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研究。

  259.某中药注射剂现拟将有效期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该品种注册申报期间,生产工艺由常压工艺变更为负压工艺,获批有效期为12个月。申请人现拟采用负压生产的3批产品稳定性试验12个月数据及常压工艺生产的3批产品稳定性试验24个月数据申报有效期延长至18个月,是否可行?

  答:申请人提交资料表明常压生产的3批产品24月稳定性与0月相比,【含量】有显著变化;个别批次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负压生产的3批产品12月稳定性数据较0月无明显变化,综上,负压工艺产品的长期18月稳定性数据是否能满足稳定性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仍不明确,不予备案。

  260.某中药贴剂,已获批规格为6cm×8cm,现拟增加6cm×9cm规格,属于哪类变更?

  答: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结合该品种含有毒性药味的情况,应关注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该变更属于“六、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项下“(三)重大变更”第(2)条“药品规格实际发生变更”,属重大变更。

  261.丸剂制剂中含何首乌和黑豆。按照药典制法是直接药粉入丸。该药方主治功能为补肝肾、益精血。制何首乌(何首乌和黑豆蒸煮)的功能符合制剂的功能,相反,何首乌无该功能。再者,查询其古代药方,也均为何首乌与黑豆蒸煮后在进行制丸。故预变更其工艺,将何首乌和黑豆由药粉入丸变更为蒸煮后再烘干在入丸。咨询下该变更是否为中等变更,需做哪些工作。

  答:何首乌及黑豆打粉直接入药变更为蒸煮后入药,实际为改变饮片的炮制方法,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而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不应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如改变应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全面评价。不属于生产工艺中等变更的范围。

  262.一新产品在2024年1月1日获得批准,在产品本身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申请说明书备案且获得了批准,批准日期为2025年1月1日。关于批准后说明书的使用有如下问题: 只有生产日期落在2025年1月1日以后的产品可以随附新的说明书还是考虑到产品没有发生变化,所有生产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后的产品在2025年1月1日后都可以使用新的说明书?

  答:1.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生产的产品后随附新的备案说明书。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生产产品根据说明书实际变更内容分情况而论,对于按照国家药监局修订药品说明书公告要求修订安全信息的,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执行即可。例如《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活络制剂说明书的公告》要求“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263.贴膏剂的背衬材料是药包材还是辅料?如果成品检测重金属、微生物限度、农残等项目,需要连同背衬材料一起检测吗?贴膏剂成品是包含背衬的?还是去掉背衬的部分?

  答:(1)《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规定:药用辅料系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或前体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合理的评估,一般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2)《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9621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规定:药包材主要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3)《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0122贴膏剂项下规定:常用的背衬材料有棉布、无纺布、纸等;常用的盖衬材料有防粘纸、塑料薄膜、铝箔-聚乙烯复合膜、硬质纱布等。(4)贴膏剂检测应按照各品种标准规定进行。如果检测重金属、微生物限度等项目,标准规定需要连同背衬材料一起检测即一起检测;贴膏剂包含背衬。如:《中国药典》2025年版一部收载的红药贴膏,【鉴别】(1)为当归、川芎的薄层色谱鉴别,其检验方法为:“取本品1片,除去盖衬,剪碎”,按照标准规定检验需除去盖衬。

  264.假如发现下游一家药品批发企业未将阴凉存储药品存放在阴凉库,不确定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持有人是否有召回义务?如持有人召回,批发企业不配合怎么办?

  答:(1)按照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2)按照2022年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持有人对有关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65.新获批产品,其说明书和标签上没有注册商标,因产品上市需要在说明书和标签上增加上去,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向省局备案吗?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三)药品分包装;(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266.备案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备案申请表是重要的申报材料之一。根据工作实践汇总常见问题如下:(1)备案公示信息是直接从申请表中抓取,无法修改,请重点关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项。(2)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的事项需同时选中。(3)第20项备案的内容:此项为国家局网站直接公示的内容,填写时请仔细核对,内容应表述全面并清晰准确,以变更有效期或包装材料为例: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本品在双铝泡罩基础上增加铝塑泡罩包装,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4)第28项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5)上传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数据核对码应与网上填报的一致。

  267.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备案申请,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因此存在已被公示的备案因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的情况。持有人应当履行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68.中等变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不是每个时间点都进行考察,是否可以仅提供0月数据,不提供3个月的数据?

  答: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时间点进行考察,应提供稳定性考察方案,根据变更风险明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的考察时间点,并承诺稳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继续进行,直至确定的有效期,并在年报中报告。

  269.对于延长有效期的备案事项,国家局原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且相关图谱已在申报CDE的材料中提供,备案时能否仅提供批准有效期之后的图谱?

  答:不可以。省局备案目前无法查阅申报CDE的相关资料,此类变更应提供从0月开始的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270.药品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是否需要申报注册事项变更?

  答:需要。根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1月份发布施行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目前药品生产工艺信息表中药品生产场地已经具体到车间和生产线,故药品生产场地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含增加)至另一车间,在同一车间内变更(含增加)生产线,车间(或生产线)的改建、扩建,均属于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注册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并申报。

  271.关于供应商审计周期的规定。供应商新增生产线,于2024年7月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请问制药企业是在供应商通过符合性检查后,再对该供应商新增产线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还是在未通过符合性检查前进行现场质量审计?

  答:关于供应商审计周期的规定。供应商新增生产线,于2024年7月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建议制药企业在供应商通过符合性检查后,再对该供应商新增产线进行现场质量审计。

  27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何理解“与生产要求一致”,是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还是与物料本身生产的环境一致?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完整要求为“第六十二条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在取样过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从风险角度看,取样的条件应与物料将被使用的生产环境一致。

  273.洁净车间的空气净化系统在不生产时间停运,在生产前的一定时间前开启,并经过验证,该时间段可以到达自净的效果。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并有新风量、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等方面的控制,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企业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确认、运行、管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对于生产环境的影响,并不能仅从一、两个单一方面考虑问题。如果企业的空气净化系统采取所问问题的方式,企业在进行验证时应考虑到停运的时间、环境的温湿度、不同季节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种、芽孢等最差条件,并进行充分验证。空气净化系统停运后重新开启,无额外的消毒措施,只单纯依靠自净时间控制,很多时候容易导致产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同时,必须考量产品的生产洁净级别和风险程度。

  274.持有人如何处理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事项,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微小变更具体情形如下:①首次获批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持有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自行审核药品说明书、标签;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及其修订件等修改药品说明书的;③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内容等变更药品批准信息修改药品说明书的;④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

  275.现有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持有人是否还进行样稿备案?

  答: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持有人药品说明书标签发生中等变更的,应在国家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备案,无需再次进行样稿备案。

  276.申报某中等备案变更事项的同时存在其他关联变更,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应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验证的基础上明确变更分类,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①若关联变更为中等变更,建议关联申报,并在备案申请表中的申请事项分类(第5项)将关联变更的事项同时勾选,一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②若关联变更为微小变更,备案申请表备案的内容(第20项)仅填写中等变更事项,在研究资料中一并描述微小变更事项内容。③若关联变更为重大变更,应申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277.在申请重大变更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具体以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载明的实施日期为准。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278.哪些情形需要进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如何申请?

  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拟调整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调整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的,可申请沟通交流;其中降低规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应当申请沟通交流。

  279.本公司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公司持有某中药胶囊,公司拟将在该品种纸质说明书变更为将说明书打印在该品种小盒上。想咨询该方案是否可行?

  答:(1)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2)持有人应综合考虑用药人群、说明书适老化要求,是否能准确指导患者合理、安全用药。

  280.中药非处方药说明书按OTC范本书写,但OTC范本【功能主治】项跟药典里的【功能主治】项内容不一致,应该按范本还是按药典呢?

  答:根据《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有关要求,【功能主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功能主治内容书写,并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功能主治范围。

  281.生产场地变更是否需要监管部门抽检,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粤药监规〔2023〕1号)第十八条 持有人提出的备案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药品检验:(一)高风险及特殊复杂剂型品种(如:乳状液型或混悬型注射液、中药注射剂、生物来源化学药品、植入剂、脂质体、微球、微乳、吸入制剂、长效、缓控释制剂、治疗窗窄的药物制剂等)变更处方工艺或生产场地,以及原料药变更工艺或生产场地;(二)生物制品变更生产场地或处方工艺中等变更;(三)新建生产线首个品种;(四)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要求开展药品检验;(五)通过及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变更生产场地或原料药供应商,注射剂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六)成品注册标准变更(文字性变更、收紧控制限度除外),变更(或新增)制剂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仅适用于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附件载明的方法);(七)备案后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检验的其他情形。

  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或具备条件的相应地级以上市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情形(三)应抽取工艺验证连续3批样品,情形(六)需开展质量标准单项或部分项目复核,应抽取3批样品,其他情形品种一般抽取1批样品。

  282.《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中没有提及的中药制剂变更情况,能否参考《已上市化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的变更情况来划分变更级别?《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研究验证工作中“稳定性研究资料”未明确多少批稳定性数据,能否参考《已上市化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相应的变更级别的批次开展研究?

  答:(1)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确定的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自身变更管理体系。《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中没有提及的变更情况,可参考《已上市化药药学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的变更情况来划分变更级别。(2)中成药稳定性研究工作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4年2月发布的《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开展。备案时,一般应当提供3 批样品 3~6个月加速和长期试验研究资料。

  283.法定标准只有含量下限的中药制剂,变更生产场地时由于药材的批次不同导致产品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但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对于此类变更的情形,是否可以给业界一些指导性建议?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第20号)要求,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中药注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并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检验项目、方法、限度范围等,提高中药制剂质量。

  药品上市后,应当积累生产数据,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质量标准体系,以保证中药制剂质量稳定可控。

  284.某中成药糖衣片拟变更为薄膜衣片,问题如下:(1)变更指导原则中”制剂处方研究资料”为哪方面的资料,因为这个糖衣变薄膜衣的事项只是将糖衣辅料变更为薄膜包衣预混剂,不涉及其他物料的变化。(2)该法定标准为部颁标准,检验项目只有性状、理化鉴别、薄层鉴别,无其他项目,那我公司在开展糖衣、薄膜衣的稳定性研究对比时,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法定标准开展研究。

  答:(1)变更涉及的制剂处方研究资料,应结合产品的特性和分析评估情况开展,例如包衣材料的种类选择、用量筛选等,包衣工艺变化对产品的影响等。(2)一般可按照法定标准开展研究,重点关注包衣工艺参数改变引起的变化,研究中关注a、包衣残留溶剂;b、崩解时限/溶出度、释放度;c、效期内包衣层变化情况。按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第20号)要求,制定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加强药品质量控制。

  285.拟更换中成药颗粒剂颗粒分装设备(热封参数可能会有调整),变更后复合膜袋形状尺寸改变(包材材质及供应商不变),由长方形袋变成长条形袋。问:此变更是否可按《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本技术原则中未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情形,评估为微小变更,在年报中体现?

  答:申请人应对变更及其关联的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1)若变更仅涉及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形状尺寸改变,且不涉及包装规格及其他变更等,并经持有人全面分析评估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般为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微小变更情形(2)。(2)如有关联其他工艺变更,还需通过研究验证结果综合评估变更级别。

  286.某口服液体制剂所用包材为口服液体药用聚酯(PET),包装规格60ml。(1)请问该包材属于半渗透性容器吗?(2)使用该容器进行稳定性实验研究,是否应该按中国药典稳定性指导原则9001项,照其加速试验在 40℃±2℃、RH25%±5%的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在 25℃±2℃、RH40%±5%或 30℃±2℃、RH35%±5%的条件下进行?

  答:(1)半渗透性容器。(2)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条件可参照中国药典四部9001《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及国家局药审中心发布的《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选择。持有人应关注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2025年版《中国药典》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异同,结合升版变化并通过相关风险评估进行稳定性研究。(如半渗透性容器)

  287.拟新增中药饮片供应商,查找《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未有新增中药饮片的供应商分类,未能确定该变更的定级,该变更的定级为中等变更还是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若仅中药饮片供应商调整,其基原、产地、采收加工、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可根据自身变更体系及GMP符合性的相关要求开展供应商的新增工作,变更情形可按微小变更年度报告管理。

  288.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类许可证)关键人员如何落实相关责任?

  答: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规定落实相关责任。重点关注供应商审计、偏差管理、变更管理、上市放行、追溯管理、药物警戒等履职行为情况、特别关键人员履职情况,督促持有人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委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质量协议落到实处。

  289.某中成药有多个规格,现按照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能否多个规格一起备案?

  答:若不同规格的药品使用同一说明书,可以一并申报备案。此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第12项【规格】、第22项【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应填写本次备案涉及的该品种全部规格和批准文号,说明书及标签的修订说明亦应包括所有规格;若不同规格药品使用两个及以上说明书,建议分别备案。

  290.一中药糖浆剂品种,现执行标准为注册标准,其【处方】项下之一为“郁金”。成品标准中【鉴别】项下之一的薄层鉴别是采用黄丝郁金作为对照药材进行鉴别。郁金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收载品种,其来源分为温郁金、黄丝郁金、桂郁金、绿丝郁金。除四者区别在于【性状】以及【鉴别】中的外观和显微鉴别。而薄层鉴别、水分、总灰分、【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均相同。黄丝郁金本曾是四川成都双流区、温江区等地区的道地药材主产区,前几年均有较大量的商品药材。但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很快等原因,其种植面积急剧减少,市场上黄丝郁金的供货量越来越少,造成采购的黄丝郁金,常被掺入桂郁金等药典收载的其它郁金药材,使用这类郁金商品生产的成品其上述鉴别也符合标准(即满足成品中黄丝郁金的薄层鉴别),请问考虑上述郁金商品药材实际情况,若这种郁金“统货”药材用于本品生产合规吗?

  答:产品处方药味涉及多基原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中药材开展质量评估,保证基原固定;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固定基本的,应当固定基原。

  291.现有一中成药品种拟变更填充剂种类,由乳糖变更为糊精,用量不变。企业评估,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此项变更属“五、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的微小变更。现问:1.该品种注册标准【制法】项中有填充剂种类,如需修订【制法】项填充剂种类,是否向省局提出备案;2.如需备案,则备案后,产品注册标准是否改为注册标准及备案公示。

  答:《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所指变更注册标准主要是指注册标准中检查、鉴别、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及其方法或限度/范围的修订。上述变更经持有人自行评估为微小变更后,可根据自身变更体系对确认的微小变更进行年度报告管理。

  292.《中国药典》2025年版通则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对于直肠给药制剂的控制菌要求,相较2020版药典通则1107,删去“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企业持有的某栓剂(不含药材生粉)注册标准的微生物限度项下无具体限度要求。持有人拟按25版药典通则要求执行。请问:①上述变更是否需按微小变更进行年报,还是按企业内部变更管理即可?②如果属于微小变更,研究工作是否需要开展首批稳定性研究?

  答:(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2)上述变更若经持有人评估为微小变更,可按企业变更体系管理要求开展变更研究工作并且进行年报。

  293.在中成药口服液处方基础上增加吐温80作为助溶剂,何种情况下才算属于中等变更?

  答:持有人未说明增加聚山梨酯80作为助溶剂的原因,建议充分研究增加该助溶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该品种为儿童用药,需慎重考虑增加辅料带来的风险。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五、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二)中等变更(1)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制剂中除填充剂、稀释剂、润湿剂、润滑剂、助流剂外,其他辅料种类或用量的变更(不包括增加或减少可能影响药物溶解、释放的辅料种类)。持有人需充分分析辅料在处方的作用,研究对药物溶解、释放的影响情况,根据研究验证结果综合评估后分级。

  294.我司一煎膏剂品种现有包装规格及用法用量均以 ml 为单位,现拟新增 g 为单位的包装规格,准备按照省局老师之前的建议先对本品的规格规范表述。

  如果我们想申请新增 g 为单位的包装规格,是否需要将规格表述为:“每 1g 相当于饮片 xxg”,即以 g 为计算单位,如果以 g 为计算单位,是否可以使用法定密度进行换算?还是可以将规格表述为:“每 1ml 相当于饮片 xxg”,以 ml 为单位?

  答:(1)依据《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成药标准中的【规格】项标示内容一般包含单位制剂相当于处方药味(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的理论量(或者标示量),应当与用法用量、含量限度表述等相关内容协调统一。(2)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范药品规格表述,应参照《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规范规格表述,并相应修改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等,报补充申请。

  295.做为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申请,在省局智慧平台申请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还是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另外是否需要受持有人审批的受托产品的三批工艺验证报告?

  答: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可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服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办理。需要提供三批工艺验证报告。

  296.我司的一个中成药颗粒剂品种,原上市包装为:复合袋(直接接触药品材质:聚酯/镀铝聚酯/聚乙烯药用复合膜)包装,每袋装4g;每10袋或每6袋装入一个复合袋(材质: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袋),再装入纸盒。现我司拟增加新的包装为:复合袋(直接接触药品材质: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包装,每袋装4g;每10袋或每6袋再装入纸盒。现请教:变更后的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发生了变更,外包装去除了一个复合袋,我司应按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微小变更还是中等变更开展研究工作呢?

  答:依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微小变更(1)本技术指导原则中未规定的非无菌固体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变更。”,外包装去除了一个复合袋为微小变更;依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八、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二)中等变更(2)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下列情形:泡罩……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为中等变更。申请人可按对照相对更高的变更级别“中等变更”进行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关注变更前后药品的稳定性是否受到影响。

  297.某中药口服液持有人,注册工艺中需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羟苯乙酯),现计划删除防腐剂,请问需要做哪些研究工作?

  答:按《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可关注:(1)制剂处方研究:防腐剂用量的依据及相关研究情况。(2)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关注对比研究的质量标准是否能较好的反映药品质量;(3)稳定性研究:确认是否已开展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关注变更后对产品效期内微生物的影响情况,并充分分析评价; (4)若本品有多剂量包装规格的,关注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情况。

  298.我司现有某中成药品种拟增大批量为原来的2倍。由于增大批量后原调配储罐体积不足。拟对现有调配储罐进行改造,在保留原有的每个罐搅拌浆搅拌的情况下,将现有的2个调配储罐进行联通,并采用强制循环的方式将两个罐中的药液进行混匀,以保证产品的均一性。拟咨询问题:以上方式是否可行?变更情形可以确定为哪种类型的变更?

  答: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密切相关,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变更的可行性和可能引起的关联变更需要申请人结合品种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应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四、变更生产工艺及关联变更的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关注生产设备变化后对中间品和成品活性成分或指标成分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验证混合均匀性的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和判定要求的科学合理性,根据研究验证结果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变更等级。因问题描述不够具体,具体变更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建议企业结合品种处方、生产工艺和验证情况综合评估。此外,应特别关注变更后药品生产的GMP符合性情况。

  299.我司持有某中药口服液矫味剂为三氯蔗糖,该制剂中不含糖,可以在套盒上标注无糖型吗,需要进行申报备案工作吗?

  答: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300.本公司为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申报某中药口服液新增中药饮片供应商,查找《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未有新增中药饮片的供应商分类,我司不确定该变更的定级,咨询该变更的定级为中等变更还是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若仅中药饮片供应商调整,其基原、产地、采收加工、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等均未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可根据自身变更体系及GMP符合性的相关要求开展供应商的新增工作,变更情形可按微小变更年度报告管理。

  301.本公司为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范围),已上市某中药颗粒,目前部分药味直接采购饮片投料,拟变更为采购药材,自行拣选、清洁、切制后投料,对变更研究存在疑问。具体问题如下:1、变更指导原则中未涵盖此情形,是否可评估为微小变更?2、假设自行处理后的投料饮片质量符合法定标准要求,是否仍需对变更后制剂进行工艺验证,并对提取得率及指标成分含量进行考察?

  答:采购中药材进行前处理后投料或外购中药饮片直接投料,不属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物料和供应商管理及其变更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上述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根据变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评估未对产品的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属于微小变更。中药材前处理生产工艺应符合药典或其他规定,企业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必要时进行制剂的工艺验证。

第四篇  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302.关于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执行的问题:如丁香收载于《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文件编号为YBZ-PG-0001A-2022。请问,丁香产品标签执行标准,是否可以写《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还是必须写成《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PG-0001A-2022?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8号)有关要求“三、按照《国家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所执行的《中国药典》和《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不需写文件编号-PG-0001A-2022。

  303.我公司毒性饮片车间为了提高产量进行改建,在原车间后面扩充空间,新增几台生产设备,请问自己企业做好改建后厂房确认、设备确认、炮制品种验证工作后,这些变更是否按变更备案流程上报省局,还是需要申报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审批?

  答: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如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同时申请药品生产地址变更。

  304.我们公司是一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已经拿到生产许可证,现因为前期评估不准确,导致原料仓库面积(房间)闲置,而饮片仓库面积(房间)不够用。现欲将部分原料仓库变更为饮片仓库,各种条件不变,仅仅将闲置原料仓库的房间门牌换成饮片库,请问内部做一个变更以后,需不需要到药监局备案?

  答:仅是仓库间使用功能转换,可进行验证,要满足物料贮存要求,在企业年度报告中进行报备,验证材料留存备查;今后有药品监管部门来企业检查时,及时报告备查。

  305.请问中药饮片企业实验室所使用的对照品和对照药材,必须是中检院的吗;对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对照品和对照药材可以使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306.我们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购销。我们有些客户是制药厂,需原料中药材,他们都是自己检验,我们是否可以不检验这些中药材直接销售给他,还是必须等检验合格才能销售?

  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购销,可以直接向制药厂销售普通中药材。是否检验可以由接收方来决定;特殊管理的中药材销售,要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307.请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普通饮片,直接口服饮片)所使用的原辅料,包材供应商必须具备哪些资质,必须是药用级别的吗?

  答:原辅料最好是药用级别的,实在没有,要使用食用级别的原辅料;按GMP中药饮片附录第三十四条“直接接触饮片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308.我公司中药饮片有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其中待包装产品为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入待包装产品库(按成品质量标准检验,检验项目有性状、杂质及鉴别、含量等)。成品生产时为取待包装产品进行分装,请问:类似分装前是否可以再增加一次净选工序(为满足个别临床用药需求较高的要求)并记录?

  答:净选工序的设定可以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分品种通过验证来确定;建议分包装的产品再包装后必要时进行水分等检测,并做好记录,也可通过验证来确定,目的是保证成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应通过验证,确认待包装品在库的最长时间,分装后其保质期不能延长。

  309.请问,药典四部通则中,水分、药屑杂质、二氧化硫、33种农残,是否为必检项,必须逐批号都要检,并且在报检单上有体现?

  答:按照《中国药典》规定,本版药典收载的凡例、通则/生物制品通则、总论的要求对未载入本版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因此,《中国药典》及非《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则要求。除另有规定的饮片外,水分、药屑杂质、二氧化硫残留量、禁用农药项目可以在检验报告中不体现,但以上项目须符合通则规定。

  310.咨询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的购销,可以做半夏这个品种的中药材购销业务吗?

  答:生半夏为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据此,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的购销是不可以经营生半夏的,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含“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才允许购销经营生半夏。

  311.我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已经使用溯源系统,在投入车间生产饮片前,请问一下,可以领用两批或两批以上的原料投产么?

  答:请参照药品GMP中药饮片附录第49条“中药饮片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的一定数量相对均质的成品为一批。”要求执行。

  312.我厂是一家新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普通、口服及毒性饮片,请问质量管理文件需要单独编写吗?还是共性文件可能通用,技术文件单独编写?

  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企业的文件体系一般包括管理文件(SMP)、操作规程(SOP)、技术标准(TS)和记录(REC),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313.请问新的《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执行后饮片等级应如何从标签上区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枸杞子大小不同等级,或者黄芪统货,过筛后形成大小不同的选货,以往会在规格项注明区别。想咨询下这种情况,在执行新的标签管理规定后,在标签上需要区分出不同等级,应当如何标示?

  答: 《中药饮片标签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标签标注的规格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合,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炮制规格项内容准确标注。即饮片炮制规格,一般根据中药饮片的形态和性状进行表述,如片(极薄片、薄片、厚片)、段(短段、长段)、块、丝(细丝、宽丝)、粉等。或者采用“辅料+炮制工艺”进行表述,如麸炒、蜜炙、酒炙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传统表述方式标示。如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规格项没有规定的,可不标注产品规格。至于原药材的分等、分级,如有产地或其他部门制订有标准可参照执行(要有相关依据)。

  314.中国药典标准中,珍珠炮制工艺为:洗净,晾干。请问药典中提到的晾干,可否用低温干燥代替。如果不能代替,请问温湿度环境具体要求是多少能符合法规要求的?

  答:洗净,晾干。指的是常温下的操作,没有必要采取低温干燥,如果考虑到效率,建议采用通风。

  315.生地黄在加工成熟地黄的过程中,我们在将大小分档后,个头小的地黄,蒸制后,因用刀切成片时,操作难度大,不容易切成片状。现在咨询一下,用滚轮机压成片状,是否符合药典的对熟地黄的片型要求。(备注:熟地黄蒸制完成后,烘干到七八成干,直接过一下滚轮机,压成片状,厚度约3-4mm,只是没有用刀切,其他没有改变工艺条件)

  答:不能用压制的方法来处理,这样做出来的饮片抽检时,性状会不合格。

  316.一枝黄花饮片药典只有一个成品性状,是只检验杂质、水分、二氧化硫?还是按照原料标准检验?

  答:原药材购进时需要做全检,成品如只是采用净制、切制的产品经验证后,可引用原药材相关检验数据;原则上标准中只有成品性状的,除通则中要求的检查项目之外,其他的项目可不做。

  317.穿山甲、炮山甲、醋山甲《中国药典》2020年版未收载,能否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进行生产、销售?

  答:原则上可以,《中国药典》之前版本收录的中药饮片标准,如果国家没有发文废止该标准,仍可使用,引用时注明相应版本号,并按照国家对该品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18.我司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我司生产的霍山石斛,药材若是通过了GAP检查并已公告,能否在中药饮片标签上增加GAP的相关标示?

  答:请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标签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

  319.黑果枸杞饮片能不能用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2018年版)当做饮片标准?

  答:请按照GMP中药饮片附录第六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执行。

  320.药典规定薄荷药用部位为薄荷的干燥地上部分,薄荷性状描述也按照茎、叶分别描述,检查项规定薄荷含叶不得少于30%。我想咨询纯薄荷叶能否按照药典薄荷标准执行,进行采购、检验、生产加工和销售?

  答:建议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标准进行生产,以防出现检查时“性状”不合格。

  321.在中国药典2020年版收载的地黄中药材项下根据其采收初加工的不同分为“鲜地黄”和“生地黄”,并在中药材性状项下分别作了描述。我公司采购生地黄中药材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地黄中药饮片项下的炮制方法生产出中药饮片,请问其中药饮片的法定标准名称是叫“生地黄”还是叫“地黄”?

  答:一般情况,写地黄,没有注明是生、熟的,惯指生地黄,鲜地黄是特指在产地新鲜品种没有经过干燥处理时的生品,如若是按生地黄的要求炮制,其法定标准名称应为“生地黄”。

  322.2020版中国药典一部未收载的药品,原料可执行地方中药材标准吗?

  答:2020版中国药典一部没有收载的,企业可以按照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来制定相关标准,其中药材原料亦可执行中药材标准。

  323.全蝎药典炮制项下叙述是“除去杂质,洗净,干燥。”,大枣药典炮制项下叙述是“除去杂质,洗净,晒干。” 我们购进的中药材全蝎和大枣是水洗货,很干净,请问按照药典标准检验合格后,可以直接进行净选、包装成中药饮片吗?

  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要确保将来的“灰分”等杂质检查合格,应当通过验证来确定。

  324.我们是一家饮片生产企业,我们能不能直接从经营公司直接购买六神曲,然后在生产加工焦神曲。

  答:六神曲也是中药材,根据现有法规,中药材生产销售不需要药品生产许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从经营公司购买六神曲作为饮片的原料,进行炮制后销售,但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地方中药材标准。

  325.如果生产企业收到退货,经过检查和调查,但未经检验可否重新发运销售?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另外,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编写的药品GMP指南(第2版):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以下简称指南)可以帮助更好的理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根据指南第539页“10.5 退货的处理决定”,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经过科学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后,决定退货的处理方式。对退货的风险评估应基于上述退货在流通领域的相关信息、企业对产品稳定性的研究以及必要的检验结果来综合评估退货的质量情况。

  风险评估考量点及调查处理结果应根据风险程度制定,建议如下: (1)对于无法确认和追溯产品全部历史相关信息、内包装破坏等的退货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2)对于原始大箱处于良好状态、全部历史信息清晰、退货剩余有效期可接受,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操作规程评估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放行发运销售。(3)对于产品包装处于良好状态、流通和贮存环节的温度记录全面,但不清楚贮存运输过程有没有其他负面因素时,应通过取样检验并结合产品的历史稳定性考察数据等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放行发运销售。

  326.中药饮片成品检验结果含量测定数据是否可以引用原料中药材含量测定检验数据?

  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7:中药饮片第五十一条规定内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含量测定检验数据是否可以引用需经过评估,建议饮片加工仅涉及挑选及包装工序可引用原药材含量检测数据,若存在润洗、炒炙、蒸煮等炮制方法则不可直接引用。

  327.中药生产企业可采购哪些趁鲜切制加工品种药材?

  答:按照《广东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趁鲜切制加工品种要求,以下几种情况中药生产企业可自建或采购鲜切药材:(1)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允许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允许趁鲜切制的中药材品种;(3)其他经中药生产企业研究评估适合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能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的中药材品种;(4)已列入《广东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风险管控品种目录》的,包括前三款内的品种,我省中药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其趁鲜切制的质量风险。经过研究验证,自评符合质量管理指南和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相关品种风险管控指南要求,能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的,可自建或采购该鲜切药材品种。

  328.中药饮片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炮制?

  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7:中药饮片第六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或审批的标准炮制。

  329.中药饮片生产用水应满足什么标准?

  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7:中药饮片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330.中药饮片的标签应当至少标注哪些内容?

  答: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中药饮片的内、外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按规定注明药品批准文号。对需置阴凉处、冷处、避光或者密闭保存等贮藏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中药饮片内标签因包装尺寸原因无法全部标注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药材产地、规格或者装量、产品批号和保质期等内容。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当印有规定的专用标识,避免医疗使用中出现差错。涉及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中药饮片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1.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干燥方法如何区分?

  答:《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凡例规定:十七、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为: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

  332.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这些使用27种毒性药材制成的饮片是否需要按毒性中药材管理(例如按中药制剂附录要求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等)?

  答: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不属于27种毒性药材。

  33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年度质量回顾的时候,是否需要按照品种来进行?还是说可以按照制法来进行?

  答:中药饮片附录“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的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其他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的品种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炮制范围。” 一般净制、切制可按制法进行定期回顾,炮炙应按品种进行回顾,制法相近的也可合并回顾。

  334.三七药典饮片项下只有三七粉,那饮片生产企业在申报GMP符合性的时候如果报三七品种的话是不是只能报三七粉,如果报三七(净制)行不行,类似还有其他药材只申报药材净制的算不算饮片?

  答:净制也是炮制的一种,净制后的属于饮片。药典标准没有的可执行地方标准。

  335.《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规定的“有小毒”的中药材,例如:水蛭、蛇床子、蒺藜,其不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毒性药品管理品种”清单中,请问该类“有小毒”的中药材是否需按毒性中药材管理(例如按中药制剂附录要求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等)?

  答:非27种毒性药材但有小毒的药材不必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但应防止在储存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交叉污染。

  336.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

  答: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337.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主体是什么?

  答:申请主体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338.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命名有什么要求?

  答:《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2006年9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等的相关要求。

  339.中药制剂的规格应如何表述?

  答:中药制剂的规格表述应符合《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219号)的相关要求。

  340、医疗机构制剂标签及说明书样稿应如何设计?

  答:标签及说明书样稿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按《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等有关要求进行撰写,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341.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的原料成分是否有要求?

  答:《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制剂注册所用化学原料药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剂处方中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先制定相应饮片品种的法定标准。”

  (1)医疗机构制剂化学制剂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应符合药用标准,且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其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应为“A”。

  (2)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的原料应为中药饮片,其质量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规定。《中国药典》中未收载的饮片,应符合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材标准或炮制规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34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是否有要求?

  答:《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所用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且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其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应为“A”。

  343.鲟鱼子酱提取物,可否作为院内制剂(口服)的原料之一?

  答:《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制剂处方中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先制定相应饮片品种的法定标准。”

  处方中的提取物应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如无国家或地方药品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可自行建立提取物标准,并经省药检所复核。

  344.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毒性药材的中药复方外用制剂除外)、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345.哪些情况下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可以免报临床研究资料?

  答: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临床研究资料。

  346.中药外用药中含冬青油,是否为中西复方制剂?

  答:根据《关于发送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中期汇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外用制剂中的水杨酸甲酯(冬青油)等可不视为中西复方。

  347.申请备案的医院制剂,处方中无毒性药材,但某些药味的日服用量超出药典规定用量,需要补充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吗?

  答:根据《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七条,未规定药味日服用量超出药典规定用量的情形,需要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48.有的医师治疗的时候为“中药敷贴”,没有处方记录下该中药用的是哪些中药,虽然实际治疗xx病的“中药敷贴”一直就是用“xxx,xxx”等中药组成的,那这样的案例若医院出具证明写治疗xx病用的中药敷贴就是由“xxx”组成,那使用了中药敷贴治疗xx病的病例可作为作证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材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

  处方中缺少使用中药药味的记录,即医师处方不完整,不作为临床使用历史的佐证材料。

  349.有一些经验方,一开始开的是中药饮片,但后面因为配方颗粒的普及都改开配方颗粒了,那现在要求5年100例病例可以前2年交饮片的后3年交配方颗粒的病例吗?配方颗粒与饮片的生药量都是相当的。

  答: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院内处方不可作为医院制剂注册或备案临床使用历史的佐证材料。

  350.广东省进行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的处方,需要固定日处方药味及用量吗,就是提交的病历每一份所使用的处方的药味与用量都需要是一模一样的吗?

  答:根据省局许可处的要求,佐使药可以根据病人病情酌情加减不超过2味,君臣药味则需保持不变。

  351.取得批准文号的院内制剂申请修订制剂质量标准,是否可以由市药检所进行标准复核?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上述情形,需由广东省药检所对申报的制剂进行注册检验与标准复核。

  352.院内制剂再注册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原辅料的购买凭证?

  答:化学制剂需根据再注册有效期内配制情况,提供原料药购销发票及供应商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药制剂无需提供。

  353.制剂临床研究中,受试例数要多少例?

  答:受试例数(试验组)不得少于60例。多个适应症或者主治病证的,每一适应症或主治病证的病例数不少于60例。

  354.某个口服溶液剂原制法中需要加蔗糖调节口感,现想取消蔗糖以适应更多的患者,如高血糖患者等,这个需要走什么程序?想将所添加的防腐剂为苯甲酸和羟苯乙酯改为山梨酸钾,需要走什么程序?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355.外用颗粒与内服颗粒是否可以共用一条生产线?

  答: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

  356.品种已完成18个月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可以就现有的稳定性数据报延长有效期至24个月的补充申请,后续再补充完整相应的稳定性数据?

  答:不可以。医院应按要求完成长期稳定性研究至24个月后,再向省药监局报补充申请。

  357.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审批结论要求需要继续完成的工作,比如药味的薄层色谱研究,再注册时,相关研究工作还未完成的,是否需要提供现阶段的相关研究资料。

  答:需要。

  358.使用传统工艺制备的软膏剂在广东能否进行备案?

  答:不能,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软膏剂不属于传统剂型范畴。

  359.医疗机构制剂的含抑菌剂的溶液型滴眼液品种,在再注册的质量标准修订时,是否必须新增“抑菌剂含量”这一项检查项。

  答:根据药典四部通则眼用制剂项下有关要求“多剂量眼用制剂一般应加适当抑菌剂,尽量选用安全风险小的抑菌剂,产品标签应标明抑菌剂种类和标示量。除另有规定外,在制剂确定处方时,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定。”

  360.病历中存在相关联合用药的情况该份病历还能采纳吗,就例如一份咳嗽的病历,开了中药处方,也开了苏黄止咳颗粒,那这份处方病历还能作为制剂申报的证明材料吗。相联合并用药的病历是否都不能采纳为证明材料?

  答:联合用药的病历,如果是针对同一种病症的处方,不能采纳为证明材料。

  361、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分为哪几类管理方式?

  答:1.实施注册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剂。

  实施备案管理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类医疗机构制剂。

  362.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4.其他属中医医疗服务行为的。

  363.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哪些单位配制?

  答: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36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答:医疗机构需开展制剂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365.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何时开展临床研究?

  答:医疗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有效期内完成临床研究,逾期自行废止,仍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应重新申报。

  366.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是否均需开展临床研究?

  ?答:不是。以下情形可直接申请配制:

  1.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化学制剂。

  2.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或纳入国家经典名方目录的。

  367.医疗机构制剂批准后,是否允许发生变更?

  答: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68.某中药贴膏剂想增加功能主治,是否需要报省药检所对该制剂进行注册检验?

  答:不需要,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不需由省药检所对申报的制剂进行注册检验,需由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

  369.医院想开发一个软膏剂,处方是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是否可以免报注册申报资料项目13-17?

  答:是的,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中药饮片;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370.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能否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371.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申请由谁提出?

  答: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由调入方向省药监局提出申请;属于省内紧密型医联体(医疗集团、医共体)、“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关系的,可由牵头单位提出对多个成员单位的中药制剂调剂申请。

  372.医疗机构制剂能否在市场上销售?

  答: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373.医疗机构制剂能否发布广告?

  答: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374.医疗机构制剂能否使用商品名?

  答: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375.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

  答:(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合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或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剂型;

  (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376.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后是否可以发生变更?

  答: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要求进行备案变更。

  377.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应在何时提出?

  答:医疗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药监局提交已备案品种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378.上一年度未配制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是否需要年度报告?

  答:需要,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379.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后哪些信息予以公开?

  答:品种基本信息将在省药监局通过备案平台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包括: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及说明书。

  备案品种的处方组成、辅料、工艺参数及内控制剂标准等资料不予公开。

  380.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

  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可以互相兼任。

  381.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382.制剂室各工作间布局有什么要求?

  答: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

  383.制剂的标签与说明书应如何管理?

  答: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监局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384.某医院想变更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如何进行变更?

  答: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药监局备案。

  385.某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委托A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配制,期间是否可以再委托B配制该制剂?

  答: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配制该制剂。

  386.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拥有完整的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粒等生产能力,且生产规模与研发能力需匹配销售品种数量。同时,企业需建立追溯体系,优先使用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

  387.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备案材料的提交方式有何规定?

  答:备案需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电子资料,同时需将盖章后的纸质材料扫描为PDF上传。备案资料须按项目分装,加盖骑缝章,封面信息完整,左侧装订。

  388.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变更如何分类管理?

  答:涉及生产工艺(含辅料)、质量标准、包装材料、生产地址等影响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信息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研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

  389.广东省对中药材来源的审计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需建立供应商审计制度,评估中药材质量,优先选择符合GAP规范的种植基地或道地药材,并建立质量档案。

  390.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的关键生产工艺参数有何要求?

  答: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备案的生产工艺及所用辅料,对于每次煎煮的加水量、煎煮时间、浓缩温度、浓缩终点、滤网目数、干燥温度等关键工艺参数的确认范围应以实际验证的数据为基础,不能过于宽泛。同一配方颗粒品种如有多个生产地址生产线的,生产企业可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分别列明不同生产线的相关工艺参数。

  391.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异地车间有何管理要求?

  答: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中药饮片炮制和提取车间。生产企业应对其异地车间的生产质量管理负责,将其纳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在贮存、包装、运输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392.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废渣处理有何监管要求?

  答:生产企业应有妥善处理生产废渣的管理措施,严防经提取后的中药饮片再次流入市场。

  393.哪些情形会导致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被取消?

  答:包括备案材料造假、生产与备案信息不符、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等。取消备案后将在平台公示。

  394.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追溯体系有何具体要求?

  答:生产企业需建立覆盖中药材种植、饮片炮制、配方颗粒生产、流通及使用全过程的追溯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确保问题产品可召回。流通和使用单位需配合追溯管理。

  395.广东省对配方颗粒的不良反应监测有何特殊要求?

  答:生产企业依法承担中药配方颗粒不良反应监测义务,加强与医疗机构有关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396.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后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有何要求?

  答:年度报告需包括年度生产批次、质量抽检结果、工艺变更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数据、风险管理措施等,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备案模块提交。

  397.广东省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调剂设备有何技术要求?

  答: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设备应当符合中医临床用药习惯,应当有效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材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使用的调剂软件应对调剂过程实现可追溯。

  398.广东省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医疗机构需通过集采平台采购备案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验收时核查备案证明、自检报告等。发现假冒或劣质产品需立即封存并上报。

  399.发现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进行备案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1.申报资料不全(如缺少辅料信息资料、三批自检报告资料等);2.申报资料与备案品种不一致;3.申报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如《备案表》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4.备案信息填写错误或不完整;5.备案的关键工艺参数过于宽泛,且无生产验证数据支持;6.备案信息中辅料种类不明确;7.提供的三批检验报告未按标准检验8.无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品种未按广东省标准进行申报备案等。

  400.中药饮片保质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确定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将传统经验与现代技术方法相结合。中药饮片保质期研究应当遵循中医临床实践,重视传统养护经验、经验鉴别方法的吸收和利用。鼓励在传统经验鉴别的基础上,结合适宜的现代技术评价方法,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进行综合评判和确定。

  (二)围绕主要影响因素,分类别、分情形确定保质期。中药饮片的保质期与中药饮片产品特性密切相关,受包装及贮藏的方式、生产、销售区域等多种因素影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中药饮片的特点、传统用药习惯及养护经验、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贮藏和运输条件、产品留样观察情况等,综合考虑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因素,分类别、分情形,合理确定保质期。鼓励以中药饮片实物在市售包装下开展长期稳定性试验研究,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进行验证。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基于风险自主确定保质期。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实践经验积累基础上,综合分析数据,基于质量风险和商品流通周期等自主确定并标注本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依法承担产品的生产质量责任。对于同种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或贮藏环境参数不同的,企业可确定符合产品特点的保质期。

  (四)积极探索,逐步完善中药饮片保质期管理。由于各生产企业对于中药饮片保质期确定的方法以及判别标准等技术要求不尽一致,在研究确定保质期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完善方法,不断积累数据。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确有科研数据支撑的中药饮片品种、使用道地药材且具有明确溯源系统的大宗品种,以及容易变质的中药饮片等实施严格的保质期管理。

第五篇  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

  401.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有哪些?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有批发、批发(非法人)、零售(连锁)、零售(加盟连锁)和零售五种。

  402.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准,请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办理,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核准,请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办理,具体要求及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备注:每项材料项下备注信息、填报须知中均有具体要求)。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准,具体申办材料咨询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403.《药品经营许可证》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404.《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指什么内容?登记事项指什么内容?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405.《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多长?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406.药品经营企业不能经营哪些药品?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407.企业申请材料需提供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图的,对提交的平面图有什么要求?

  答:需提交企业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所在楼层的整层平面图,标注清楚方向、楼层、楼道、电梯、房号或自编号及房门位置、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所在位置及面积信息,位于同一楼层但并非企业所用的房间请画清楚轮廓、房号和房门位置。

  408.药品经营企业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地址,但尚未拿到最新的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先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答:不可以,应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后,方可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变更。

  409.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下发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首页是什么原因呢?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只在核准和换证业务发放新的副本首页,变更业务只发放正本及副本变更页。

  410.企业已申请换证,但在换证期间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前是否可以继续经营药品?

  答:不可以。只有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药品。

  411.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拟申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同时也需要变更,是否可以换证及变更业务一起申报?

  答:可以。

  412.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广东省开办的,需同时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413.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有哪些?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冷藏冷冻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

  414.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对仓库面积和容积有何要求?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立药品仓库,仓库药品储存区主体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者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其中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容积应当达到主体建筑容积30%以上。

  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均在大湾区以外的,仓库药品储存区主体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者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其中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容积应当达到主体建筑容积30%以上。”

  企业经营冷链药品业务的,仓库应当配备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企业仓库和注册地址均在大湾区以外的,冷库总容积不少于300立方米。

  415.企业拟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在大湾区内,仓库地址在大湾区外,仓库面积应该参照大湾区内还是大湾区外的标准?

  答:参照大湾区以内标准。

  416.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必须要是自有产权吗?

  答:企业仓库可以自有或租赁。租赁地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明。

  417.新开办一家药品批发企业,只经营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是否也需要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答:需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新开办以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

  418.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是否需要自设仓库?

  答:需要,仓库需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另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确需在本省设立从事药品批发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依托总部集中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

  419.药品批发企业已接受了零售连锁企业委托配送药品,该药品批发企业能否再委托其他企业仓储配送药品?

  答:不能。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

  42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中的“自动化仓库”的定义是什么?

  答:自动化仓库是指在人工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能自动地存储和取出药品的库房,主要由货物存取设备、储存机构、输送设备和控制装置四个部分组成。货物存取设备采用多层货架,将药品存放在标准的料箱或托盘内,然后由巷道式堆垛机等设备对任意货位实现药品的存取操作,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药品的自动存取控制、管理和全过程可追溯。

  421.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企业,若在注册地的不同地市增设仓库,需满足何种面积要求?

  答:对于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企业,在不同地级市增设药品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422.药品批发企业已有“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经营范围,拟申请增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请问是否还需要保留原有的“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经营范围?

  答:不需要。

  423.药品批发企业能否接受零售药店委托配送?

  答:不能。

  424.药品批发企业能否直接销售药品给消费者?

  答:不能。

  425.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药品批发企业担任中药验收员岗位吗?

  答:可以,执业中药师等同于中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担任中药验收员。

  426.药品批发企业是否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委托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

  答:可以。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427.药品批发企业自行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需要办理运输证明?

  答:不需要。

  428.药品批发企业购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能否使用现金交易?

  答:不能。

  429.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一定要设专储仓库?

  答: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均可。

  430.药品仓库的湿度要求是什么?

  答:湿度要求为35%-75%。

  43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2)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3)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

  在广东省开办的,需同时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3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多少家直营店?

  答: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含)以上直营零售门店。

  43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10家连锁门店经营类别均为乙类非处方药是否可以?

  答:可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10家连锁门店经营类别均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连锁企业,其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识为“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43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有哪几类?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连锁企业的药品零售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盟店是指以签订经营合同等方式加盟连锁企业,实现“七统一”管理的零售药店。

  43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要执行的“七统一”包括哪些方面?

  答:药品零售连锁是指由同一总部管理,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的药品经营方式。

  43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是否需要实施“七统一”管理?

  答:需要。

  43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否必须设置仓库?

  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设仓库或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

  43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吗?

  答:可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业务。

  43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拟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1)核实受委托配送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2)审查受委托配送药品批发企业的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等条件,确定其是否符合委托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等质量要求。

  (3)与受委托配送药品批发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储存、运输全过程药品质量责任清晰。

  (4)与受委托企业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现委托配送药品数据对接、实时查询。

  (5)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或变更仓库地址的许可。

  440.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同一法人批发企业配送药品的,质量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答:不可以。

  44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什么要求?

  答: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覆盖总部、配送中心(仓库)以及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备药品监管数据接口,并按要求及时将进、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并有确保数据安全的设备设施及应急措施。

  44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可以超过其所属药品连锁企业的范围吗?

  答:不能。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44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能不能自行采购药品?

  答:不能。

  44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是否可以调拨药品?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的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药品调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运输要求,所调拨的药品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真实记录药品来源和去向,确保药品可追溯。

  445.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具的销售凭证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44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体系文件应由谁起草?

  答:应由连锁总部统一起草制订。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44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是否需要进行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答:不需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完成。

  448.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拟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门店还能继续经营药品吗?

  答:连锁企业应当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将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按规定变更为“零售”,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药品。

  449.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后再次加盟其他连锁企业,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后需要再次加盟连锁经营的,应当在退出原连锁企业两年内,将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确保连锁门店药品的进货渠道符合“七统一”管理要求。

  450.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5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办理取消备案吗?

  答:需要。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备案。

  452.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监督检查时,会对哪些场所开展检查?

  答:检查地点主要为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注册地址及其经营场所,必要时可对相关场所进行延伸检查。

  453.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答: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到企业开展第三方平台业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指采用网络巡查、网络监测、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可采取现场检查和/或非现场检查方式。

  454.接受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前,被检查单位是否会提前收到通知?

  答:采取飞行检查模式的监督检查一般不会提前告知。

  455.接受药品经营监督检查期间,被检查单位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456.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项目如何分类?

  答: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457.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结论分为哪几类?

  答: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

  458.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

  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

  (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

  2.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

  3.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459.被检查单位对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如何操作?

  答: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检查组将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申辩材料作为检查资料交给派出检查单位。

  460.监督检查结束后,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提交整改报告?

  答: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交整改报告。

  461.监督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如何提交整改报告?

  答:按《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整改报告纸质版应在规定时间内交至派出检查单位。

  462.整改报告提交时限是多久?

  答: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被检查单位应向派出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如有调整缺陷项目的,缺陷项目经审核后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63.整改报告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

  464.企业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及时提交派出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

  465.内审是指什么?

  答:内审是内部审核的简称,是指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依照GSP组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

  466.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应根据GSP和内部制度要求开展内审,一般分为定期内审(建议每年度进行一次)和有因内审(即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467.企业在哪些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需要做内审?

  答:重大变化的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组织形式或者机构调整(例如兼并、重组、改制,或机构部门调整)。

  经营场所或仓库地址变化(例如地址新增或变更、改/扩建)。

  关键岗位人员变化(例如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经营范围变更。

  关键设备更换(例如仓库制冷机组、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温湿度调控系统等变更)。

  计算机系统变更。

  工作流程改变等情况。

  其他需要开展质量内审的情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或修订、发生严重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被药品监督管理责令停业整顿等情况。

  468.企业是否需要设立信息管理部?

  答:需要。

  469.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70.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71.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72.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是否一定要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可否只设置质管员?

  答: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必须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

  47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由同一人担任?

  答:不能。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可为同一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单独设置,且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474.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能否由同一人担任?

  答:不能。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475.企业的验收员和养护员能否由同一人担任?

  答:验收员需单独设置,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476.在职在岗是指什么?

  答: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477.如何理解“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答:岗前培训是指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符合岗位要求后方可上岗履行职责。继续培训是指在岗位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的培训,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可继续从事岗位工作。

  478.主管特殊药品经营的负责人有什么资质要求?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9〕65号)的要求,主管特殊药品经营的负责人必须为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479.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吗?

  答:不可以,但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480.右美沙芬复方制剂是否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答: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的规定,右美沙芬(包括其盐类及单方制剂)已被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不含复方制剂。

  481.含有罂粟壳成份的复方制剂,企业是否需要按照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管理?

  答:不需要。罂粟壳被列入2013版麻醉药品目录,按麻醉药品管理。含罂粟壳的复方制剂,不在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所列品种之内,目前没有要求实行特殊管理。

  48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品种是仅指中药材吗?

  答:不是的,毒性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

  483.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否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答:是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484.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还要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吗?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管理措施的通告》(2023年 第18号),自2023年3月27日起广东省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不再参照特殊管理药品管理。

  485.药品零售企业能否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答: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486.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对药品仓库温湿度的记录有何要求?

  答: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储存药品的仓库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487.药品仓库的测点终端是否每年都需要校准?

  答:需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第十六条的要求,企业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

  488.企业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是否需要每日进行数据备份?

  答:是。

  489.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如果没有经营需阴凉储存的品种,是否需设中药饮片阴凉库?

  答:需要设中药饮片阴凉库。中药饮片应单独设库存放。

  490.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是否必须配备冷藏车辆?

  答:企业自设仓库的,应配备冷藏车;企业委托储存配送的,可不配备冷藏车。

  491.企业更换计算机管理系统,原有数据是否需要保存?

  答:需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49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的权限控制有何要求?

  答:一是企业人员登录系统应输入唯一的账号和密码,账号和密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二是企业人员登录系统后的操作权限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

  49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指什么?

  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质量职责、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494.企业无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制定“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答:不需要。

  495.企业如无直调药品的,是否需要制定相关制度?

  答:需要。直调药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必须要建立的制度之一。

  496.冷链验证工作应由何部门负责?

  答:验证工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仓储和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497.校准或检定的期限多长?

  答:计量器具要求定期校准或检定,期限一般为一年,检定的期限以检定单位的检定日期为准;校准的以比对的检定日期为准。

  498.有哪些设施设备需进行验证?

  答: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

  499.验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包括有使用前验证、有因验证、定期验证和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验证。

  500.验证文件应包括有哪些?

  答:应包括:验证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结果和处理、SOP操作文件、设备技术资料、验证过程记录、验证工具校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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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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