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3-EMA Classification of changes: questions and answers-EMA变更分类新规解析-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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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管理局(EMA)的变更分类规则直接关系到产品上市后变更的合规推进。2025 年 11 月,EMA 更新了《变更分类问答手册》,针对行政变更、质量变更、(非)临床变更及编辑性变更四大核心场景,补充了多项新增条款并优化了原有流程。本文将拆解新规核心要点,结合实操案例,帮助企业精准把握合规要求,提升变更申报效率。

一、行政变更

行政变更作为最常见的申报场景,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边界与提交要求,核心优化集中在两大方向:

1. 名称 / 地址变更:E.4 类的适用边界与材料要求

当生产场地、活性物质中间体生产设施等仅发生名称或地址的纯行政变更(如街道更名、邮编调整),且物理位置和生产操作未变时,需按 E.4 类提交 Type IA 变更。若涉及多个活动(如同一场地同时承担 MAH 职能和批次放行),需按不同子类别(E.4.a/E.4.b)分组申报,但需分别声明每项活动均满足条件;若同一场地的生产、包装、质控等活动变更条件一致,可合并为 E.4.c 类申报。

关键提醒:申报时需提供官方证明文件(如商会注册证明、GMP 证书、生产进口授权 MIA 等),MAH 自我声明将不被接受。若涉及 CEP 证书中列明场地的名称 / 地址变更,无需单独提交 E.4 类变更,仅需在提交新版 CEP 时按 Q.III.1 类处理。

2. 多生产场地删除:E.5 类的核心约束

删除多个生产场地时,可通过单一 Type IA(E.5 类)变更集中申报,但必须确保剩余至少一个获批场地能承担相同职能。这一规则简化了企业整合生产布局的申报流程,但需提前核实剩余场地的资质有效性。

二、质量变更

质量变更作为新规修订的重点领域,涵盖生产场地、文件更新、检测方法、包装规格等多个关键环节,新增条款针对性解决了行业常见困惑:

1. 新生产场地引入:分组申报与单独申报的边界

  • 成品药新场地(Q.II.b.1 类):多个相关的重大变更可合并为单一 Type II 变更申报,但需在申请表中明确列出所有变更内容;与新场地无关的变更(如辅料调整、容器系统变更)需单独分组申报。新增分包商或检测场地时,每个场地需作为独立变更项分组提交,需注明场地全称、地址及具体活动。
  • 活性物质新场地(Q.I.a.1 类):有 ASMF 支持的按 Q.I.a.1.f 类提交 Type II 变更;无 ASMF 支持或需大幅更新 3.2.S 章节的按 Q.I.a.1.b 类申报。若新场地导致成品药质量标准或检测方法变更,需单独按 Q.I.b 类申报并可分组提交。

2. CEP 修订与 3.2.S/ASMF 更新:实操关键点

  • CEP 修订(Q.III.1a.2 类):仅用于生产批次的 CEP 修订需纳入 dossier;涉及质量 / 安全问题的修订需立即实施并申报。多个 CEP 版本更新需分组提交,遗漏的版本需声明未用于生产且不影响产品质量,否则可能收到负面 Type IA 通知。例如,当前 dossier 为 rev00,若 rev01 未用于生产,可直接申报 rev02 的 Type IA 变更,但需列明 rev01 和 rev02 的全部变更内容。
  • 3.2.S/ASMF 更新(Q.I.z 类):满足《变异条例》附件 III 第 5 或 6 条时可分组申报;重大变更或多次 minor 变更建议提交单一 Type II 变更,且需完整填写 “现状 / 拟议” 表格。ASMF 更新需由持有人提交完整版本(EMA 收全套,MAH 收公开部分),建议 MAH 与 ASMF 持有人同步提交,避免验证延误。

3. 包装规格变更(Q.II.e.6 类):范围界定与分类逻辑

新规明确 “范围” 为当前获批最小至最大规格(不含 0),新增规格需按以下规则分类:

  • 范围内:Type IA<sub>IN</sub>(Q.II.e.6.a.1),如现有 30/60 片规格,新增 90 片;
  • 范围外:Type IB(Q.II.e.6.a.2),如现有 30/60 片规格,新增 120 片。

优化举措:多个范围外规格可分组申报,以最极端规格(最大 / 最小)作为 Type IB 变更界定新范围,其余中间规格按 Type IA<sub>IN</sub>申报。例如,现有 30/60 片规格,同时新增 90/120 片,可申报 1 个 Type IB(120 片)+1 个 Type IA<sub>IN</sub>(90 片)的分组变更。

4. 其他关键质量变更

  • 工作细胞库(WCB)新增:有获批验证方案的无需申报;无验证方案的需提交 Type IB(Q.I.a.z);新增验证方案需提交 Type II(Q.I.a.2.b)。
  • 检测方法转移:理化 / 微生物检测转移至新场地按 Q.I.a.1.j 等类申报;生物 / 免疫检测转移(含现有场地)按 Q.I.a.1.i 等类申报,需提供转移方案及结果摘要(视风险而定)。
  • 设施设备变更:同一场地内的建筑 / 房间转移、新增相同生产线等,若不影响 Module 3(生物药 3.2.A.1 除外),无需申报;若涉及地址、工艺、批量变更,需按对应类别申报。

三、(非)临床变更

1. 临床用途变更:质量文件的联动评估

当产品适应症、给药剂量(MDD)、目标人群发生变更时,MAH 必须开展质量文件回顾,重点评估以下维度:

  • 致突变杂质、有机杂质、元素杂质的限度是否需调整(基于 MDD 和给药时长);
  • 注射剂内毒素限度(按欧洲药典 5.1.10 公式重算);
  • 制剂形式、包装系统、给药装置的适用性(如儿科人群需调整剂量工具);
  • 辅料安全性及警示语(基于日暴露量和目标人群年龄)。

评估后若无需变更质量文件,需在申请表中提交声明;若需变更,需将质量变更与临床变更分组申报。

2. 研究报告与方案提交:分类管理原则

  • 最终研究报告:非干预性强制安全研究按 Article 107q 提交;其他研究(含临床 / 非临床)若影响产品信息(PI)或风险管理制度(RMP),按 Type II(C.4/C.9 等)申报;不影响的按 Type II(C.12)申报,且每份报告需单独作为一个变更项。
  • 方案修订:强制非干预性研究按 Article 107o 提交;影响 RMP/Annex II 的按 Type II(C.9.c)申报;仅变更里程碑日期的按 Type IB(C.9.b)申报。

3. 新适应症界定:触发特殊要求的场景

以下情况被认定为 “新 / 修改适应症”,需满足儿科和孤儿药相关要求:

  • 新增目标疾病、疾病分期 / 严重程度;
  • 扩展目标人群(如年龄范围调整);
  • 治疗线调整(一线↔二线)、给药方式变更(联合→单药);
  • 用途变更(治疗→预防 / 诊断 / 疾病进展预防)。

需注意:肾 / 肝损伤患者用药信息、疫苗联合接种信息等不属于新适应症。

四、编辑性(文字性)变更

编辑性变更指不改变 dossier 核心内容的格式或表述调整,新规明确了不同模块的申报要求:

  • Module 3:可包含标题新增、信息重排、语法修正等,需在申请表中声明不改变实质内容,建议随 Type IB/II 变更提交;Type IA 变更中仅允许同一 eCTD 五级目录下的轻微编辑。
  • Module 4/5:原则上不接受编辑性变更,仅在需对齐已有共识信息时,可随相关 Type II 变更提交,否则需按 Type IB(C.z)申报。
  • 产品信息(Module 1.3):格式修正、拼写错误等可随影响 PI 的变更提交;不影响 PI 的英文 SmPC 编辑性变更可单独提交 Type IB(C.z);多语言标签变更需按 Article 61 (3) 提交通知。

禁忌提醒:删除质量标准参数、更新生产工艺描述等属于实质性变更,不可按编辑性变更申报。

五、合规申报实用提示

  1. 分组申报原则:仅当多个变更基于同一支持数据或属于同一分类类别时,可分组提交;不同数据支持的变更需单独申报(可合并为一组评估)。
  2. 前置咨询渠道:Type II 变更或复杂分组申报前,可联系产品指定的质量专家或产品负责人;Type IA/IB 变更疑问可通过 EMA 服务台提交咨询。
  3. 材料完整性要求:所有变更需完整填写 “现状 / 拟议” 表格,关键变更(如名称地址变更)需提供官方文件,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验证失败。
  4. 时间节点把控:CEP 修订涉及质量 / 安全的需立即申报;强制安全研究报告需在数据收集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交。

EMA 2025 年变更分类新规的核心逻辑是 “精准分类、简化流程、风险导向”,既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申报路径,也强化了关键变更的合规约束。建议企业建立变更分类评估矩阵,结合新规要求梳理内部流程,重点关注新增条款与分组申报规则的应用,同时加强与 EMA 的前置沟通,确保变更申报高效合规。如需获取完整新规文件,可通过 EMA 官网下载《Variations Guidelines (2025)》(2026 年 1 月 1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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