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1]-20251209-黑龙江药监问答汇总(药品审评-疫苗-经营-生产检查相关)-药研库](https://img.suyu.uk/i/2025/12/10/gvg8xr.png)
药品审评问答
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需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
答:指导原则中检验报告批次的设定范围(1~3批)是基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持有人需结合产品特性及变更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对于高风险产品或变更情形较复杂的,应至少完成3批工艺验证,并提交对应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若经充分评估后减少检验批次,需同时提交理由充分的评估报告以支持其合理性。
2.某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的注册标准中没有溶出度检查项,变更时是否可以不进行溶出曲线的比较?
答: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口服固体制剂的多种药学变更情形均需进行变更前后样品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有些上市较早的口服固体制剂的注册标准中没有溶出度检查项,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需进行相应的研究,拟定合理的检测方法。
3.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时,是否需要修订内控质量标准?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要求,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应确保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制剂持有人应评估变更对制剂中原料药内控标准及制剂注册标准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确定制剂变更的分类及研究验证工作。
4.将某化学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归属于中等变更?
答: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较少(一般不超过2%),其变更引发的风险也较小,故《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将矫味剂的变更归属于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普通口服制剂中蔗糖的用量一般比较大,蔗糖除可能有矫味剂的作用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应将蔗糖按照矫味剂管理,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的种类,为重大变更。
5.化学药品、中药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答:无菌制剂(包括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等):属于重大变更需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必须完成完整的包材相容性研究;液体/半固体制剂(不含上述无菌制剂)及无菌/液体原料药:建议开展包材相容性研究需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非无菌固体制剂:可根据产品具体特性选择性开展包材相容性研究;所有研究均应符合相应药品类别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包装系统与药品具有良好相容性。
6.某中药品种质量标准质控项目较少,如无鉴别、含量测定项等,延长有效期,应如何进行研究?
答:依据《中药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四、(一)、3要求,如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中药制剂质量,对于制剂质量的可控性低,应当先开展质量及质量标准研究工作,根据中药制剂特点,选择合适的考察项目及检测方法,开展稳定性研究并对新增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方法学验证。中药含量测定建议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重药、毒性药材制订含量测定项目。建议申请人将含量测定指标列入内控标准进行对比。
7.化学原料药发生上市后变更或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评估原料药变更前后一致性时,对杂质谱的分析方法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用于评估杂质谱一致性的分析方法应当对已有杂质和新增杂质有足够的检测能力,一般来说,建议使用相同的分析方法检测变更前后批次样品的杂质水平,当原分析方法不适用而开发了新的分析方法用于对比杂质谱时,应该提供新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并与原分析方法进行比对。
8.中药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在制剂过程中,崩解剂或填充剂的用量的调节,在不影响制剂成型和崩解(溶散)时限情况下,企业是否可按微小变更执行?
答: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1)变更若涉及提取的单一成分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以及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普通口服制剂中崩解剂或填充剂用量改变,应按重大变更进行研究申报。(2)其他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制剂中填充剂用量改变,属于微小变更;崩解剂用量改变,应按中等变更进行研究申报
9.某化药注射剂,删除或增加工艺中使用的活性炭,是否归属中等变更?
答:活性炭在注射剂中主要起吸附热原、脱色、助滤等作用,不论删除或增加对药品质量影响可能较大,一般属于制剂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
10.化学药品注射剂处方中的辅料用量变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指导原则中未涵盖的剂型,其辅料用量的变更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疫苗相关
1.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2.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的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对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持有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单位、配送方式、配送时限和收货地点。
3.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配送疫苗的应当向哪些部门报告,报告哪些内容?
答:《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持有人委托配送疫苗的,应当及时将委托配送疫苗品种信息及受托储存、运输单位配送条件、配送能力及信息化追溯能力等评估情况分别向持有人所在地和接收疫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应当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4.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国家制定了哪些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药品经营检查相关
1.从事药品批发活动需经何部门审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51条要求,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52条要求,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购销记录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57条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哪些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61条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5.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如何保证药品的储运环境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附录一 第一条
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采用经过验证确认的设施设备、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状况、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控制,保证药品的储运环境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药品经营企业冷藏、冷冻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有何具体要求?
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附录一 第二条
(一)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
(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录的监测数据。
(六)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7.企业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程应依据什么?
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附录一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和相关附录的要求,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验证,并依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和条件,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规程。
8.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该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哪些?
答:依据《黑龙江省发展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以及下列内容:
(一)药品物流配送的管理制度;
(二)物流管理部门职责;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职责;
(四)物流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五)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六)设施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
9.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因当配备哪些设施设备?
答: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0.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在药品展示页面的相关信息有何具体要求?
答: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药品生产检查相关
1.中药产品与化学药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时风险评估应如何考虑?
答:《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中规定:中药产品与化学药品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应当重点考虑化学药品对中药产品产生污染的可能性,以及中药产品对化学药品性状(如颜色)的影响。
2.药品生产企业编写的《场地管理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场地管理文件》编写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场地管理文件》应当包括该生产地址进行的所有药品生产活动,如某一药品的生产、包装、贴签、检验、仓储等未在同一地址,各地址的《场地管理文件》应当包含本地址对应的药品生产活动。
3.药品生产场地包括哪些情形?
答:《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是指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
4.发生药品生产场地时如何开展工作?
答:《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境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5.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时哪些品种需要抽样检验?
答:《省局关于调整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1号)中规定了现场抽样的三种情形:一是对于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场地变更,现场检查应当抽取3批(含1批动态)样品送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二是对于除高风险品种以外的无菌类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抽取场地变更后1批样品送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三是其他类药品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6.对于生产企业在产药品开展持续工艺确认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应当进行持续工艺确认,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确保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7.生产企业在产药品如何开展持续工艺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二十九条规定:持续工艺确认应当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并根据获得的结果形成相应的报告。必要时,应当使用统计工具进行数据分析,以确认工艺处于受控状态。
8.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需配备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附录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从事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负责中药材采购及验收的人员应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从事养护、仓储保管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9.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的条件?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制剂附录第六条规定: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10.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清单的基本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包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计算机化系统清单,标明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功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
















kidzhangy35天前0
感谢分享,楼主好人一生平安Terrific1月前0
感谢!特别有用,资源分享的很及时!北岛1年前0
相当于货架期多久?Mark3年前2
Thanks for your blog, nice to read. Do not stop.一位WordPress评论者4年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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