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江苏药监发布《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

图片[1]-202512-江苏药监发布《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药研库

江苏药监今日发布正式版本的《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在25年10月份的时候江苏药监发布过试行征求意见稿(该版本可以搜索站内文章),本文主要对比两个版本的区别。(文末附下载)

1. 总则:强化行政程序合规性

  • 回避制度新增:正式版第六条在 “纪律要求” 中补充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填补征求意见稿 “无回避规定” 的空白,符合《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
  • 保密范围明确:将征求意见稿 “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细化为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避免保密边界模糊。

2. 依申请检查:优化 “申请情形 + 程序”

(1)申请情形:删除冗余,明确边界
类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 第九条)正式版(第七条 / 第八条)调整分析
针对品种的申请情形(六)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形(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删除 “监管部门自由裁量” 表述,限定为 “法定情形”,减少行政随意性
针对车间的申请情形包含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无菌 3 年 / 非无菌 5 年)”删除该情形推测因 “停产恢复” 可通过 “日常监管” 覆盖,无需单独纳入 GMP 检查申请,简化流程。但是个人觉得这个应该保留。
无需申请的情形单独列为 “第十条”,表述分散整合为 “第八条第二款”,集中列出 5 种情形结构更清晰,企业可直接对照判断,降低理解成本
(2)申请程序:补充行政便利条款
  • 申请材料更正:正式版第十三条新增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符合《行政许可法》“当场更正” 原则,避免企业因微小错误重复提交材料。
  • 申请主体表述简化:征求意见稿 “省内委托生产的,由持有人和受托企业一并申请,共同开展检查” 改为 “省内委托生产的,由持有人和受托企业一并申请”,删除 “共同开展检查”(检查是监管部门职责,企业仅需配合,无需 “开展”)。

3. 依职责检查:强化 “高风险监管”,明确频次

正式版对高风险药品企业的检查频次要求更严格、更明确,填补征求意见稿的歧义:

  •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高风险企业的非高风险剂型,纳入至少五年 1 次检查范围”(仅关注 “非高风险剂型”);
  • 正式版第十七条:“高风险企业(疫苗 / 血液制品等)每年至少 1 次检查,其非高风险剂型参照‘五年 1 次’执行”(先监管 “企业整体”,再覆盖 “非高风险剂型”),强化对高风险主体的全链条监管。

此外,正式版第十五条新增 “必要时,药生处应当会同核查中心调整检查计划”,将征求意见稿 “可会” 改为 “应当会同”,强制要求部门协同,避免单方调整计划。

4. 检查程序:合并 “结果处理”,简化流程

(1)整改与评定:减少冗余环节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要求 “整改报告经检查分局确认后出具整改确认表,上报核查中心”;
  • 正式版第三十一条简化为 “整改报告经检查分局确认后上报核查中心”,删除 “出具整改确认表”(仅需 “确认意见”,无需单独表格,降低行政成本)。
(2)结果移送:明确对象

征求意见稿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改为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明确 “移送对象”,避免程序漏洞。

5. 优先与优化检查:扩充范围

正式版第三十六条(优先检查情形)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两类优先对象,呼应国家药品政策导向:

  • 原 “创新药、应急审批药品” 扩充为 “创新药、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改良型新药、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
  • 保留 “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国家医保谈判 / 集采中选药品”,进一步明确 “优先支持临床急需、民生相关药品” 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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