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分享-202512-EMA-Guideline on stability testing for applications for variations to a marketing authorisation(EMA 稳定性试验变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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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许可变更申请稳定性试验指南》(EMA/CHMP/QWP/441071/2011-Rev.3),该指南将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正式生效,全面替代 2011 年版 Rev.2 版本。作为欧盟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文件之一,新版指南针对上市后药品的各类变更场景,明确了稳定性数据的生成要求和评价标准。

一、指南核心框架与适用范围

1. 核心定位与法律依据

新版指南是 CHMP(人用药品委员会)稳定性试验系列指南的重要延伸,衔接了既有活性物质、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南及 ICH 相关标准,旨在为上市许可变更申请提供统一的稳定性数据支持规范。其法律依据源于《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 1234/2008》及修订后的《2001/83/EC 指令》附件 I 第 4 节,是欧盟范围内药品变更申请的强制性合规依据。

2. 适用与排除范围

  • 适用对象:化学活性物质及相关制剂、草药物质、草药制剂及相关草药药品。
  • 排除对象: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 / 免疫制品、生物技术衍生产品,这类产品需遵循专门的监管要求。
  • 覆盖变更类型:明确涵盖 I 类(IA/IB)和 II 类变更,其中对 II 类常见变更的稳定性数据要求进行了详细界定,涉及生产场地、工艺、处方、包装等 17 类关键场景。

二、关键变更与核心要求解析

1. 通用要求的核心原则

新版指南强调稳定性研究需贯穿药品整个有效期 / 复验期,若储存过程中出现超标或潜在超标风险,需立即通报监管机构。研究设计需基于对活性物质和制剂的已有认知,充分考虑应力测试结果、长期 / 加速试验原始数据等信息,并允许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采用替代方案(如质量源于设计 QbD 理念),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

2. I 类变更的稳定性数据要求

  • IA 类变更:需按《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 1234/2008》相关分类指南提交最低限度稳定性数据,具体要求在变更类别细则中有明确规定。
  • IB 类变更:默认适用于未明确分类的非扩展类变更,若变更可能影响稳定性,需按指南示例提交对应数据;未明确示例的变更则按个案评估,但需参考类似变更的要求。

3. II 类变更的重点场景要求

II 类变更作为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类型,新版指南对 17 类常见场景的稳定性数据要求进行了细化,核心要点如下:

变更场景核心稳定性数据要求
活性物质 / 起始原料生产场地变更(含 ASMF 支持场景)活性物质需遵循既有稳定性试验指南;若影响制剂稳定性,需提交至少 2 批中试规模制剂的 6 个月长期 + 加速试验数据
活性物质生产工艺重大变更稳定活性物质:1 批中试规模 3 个月对比数据;不稳定活性物质:3 批中试规模 6 个月对比数据;影响制剂稳定性时需补充 2 批制剂数据
制剂处方(辅料)变更常规剂型(活性物质稳定):2 批中试规模 6 个月对比数据;关键剂型 / 不稳定活性物质:3 批(2 批中试 + 1 批小试)6 个月对比数据
制剂生产场地 / 工艺重大变更同处方变更的批次和试验周期要求,需重点关注杂质谱、物理特性等质量指标变化
非标准终端灭菌工艺引入常规剂型(活性物质稳定):2 批中试规模 6 个月对比数据;关键剂型 / 不稳定活性物质:3 批梯度规模 6 个月对比数据
制剂包装变更(容器组成 / 类型 / 尺寸等)无菌制剂 / 保护性降低包装:3 批(2 批中试 + 1 批小试)6 个月对比数据;需评估容器相互作用风险

4. 特殊要求与数据外推规则

  • 草药类产品:可豁免加速或中间条件试验(需申请人论证并在标签注明 < 25℃储存),同时需符合草药药品质量和标准相关指南。
  • 数据外推:长期 + 加速 / 中间条件数据显示稳定性无不利影响时,可保留原有效期;若数据支持,可外推至长期数据覆盖周期的 2 倍(但不超过 12 个月),需结合统计分析和个案评估。
  • 承诺批次:II 类变更需将首批发产规模批次纳入长期稳定性试验,持续至整个有效期,并按要求提交结果。

三、企业实践建议

1. 建立变更分类评估机制

药企需对照指南明确的变更分类标准,建立系统化的变更评估流程,重点判断变更是否属于 I 类或 II 类范畴,尤其关注 II 类变更的 17 类场景触发条件,避免因分类错误导致数据提交不充分。

2. 优化稳定性研究设计

  • 严格遵循 ICH Q1A(R2)等相关指南的试验条件要求,合理应用括号法和矩阵法设计,提高研究效率。
  • 针对关键质量指标(如杂质谱、溶出度、物理稳定性)建立专项检测方法,确保数据可比性。
  • 草药类产品需重点关注储存条件标注和豁免理由的科学论证,避免合规风险。

3. 强化数据对比与追溯

稳定性数据需与变更前产品进行全面对比,确保变更后产品在有效期内仍符合质量标准。同时,建立完整的数据追溯体系,包括批次记录、试验方案、原始数据等,便于监管核查。

4. 提前完成合规衔接

鉴于指南 2026 年 1 月 15 日生效,药企需立即开展存量变更申请的梳理,对正在进行的变更项目按新版要求补充完善数据;同时,更新企业内部 SOP,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变更管理全流程符合新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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